融资融券知识库

        			

基础知识篇

融资融券业务:

融资融券是指投资者向具有融资融券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证券(融资交易)或借入证券并卖出(融券交易)的行为。

 

信用账户:

信用账户包括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信用证券账户是证券公司根据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相关规定为客户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委托证券公司持有的担保证券的明细数据的账户。信用资金账户是客户在存管银行开立的用于记载客户交存的担保资金的明细数据的账户。

 

标的证券:

标的证券是指投资者融资可买入的证券及证券公司可对投资者融出的证券,以证券公司确定并公布的融资买入标的证券名单和融券卖出标的证券名单为准。

 

保证金:

为了控制信用风险,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前,事先收取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也可以用符合要求的证券充抵。

 

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是指投资者交付的保证金与融资、融券交易金额的比例,具体分为融资保证金比例和融券保证金比例。

保证金比例用于控制投资者初始资金的放大倍数,投资者进行的每一笔融资、融券交易交付的保证金都要满足保证金比例要求。在保证金金额一定的情况下,保证金比例越高,证券公司向投资者融资、融券的规模就越小,财务杠杆效应越低。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经交易所认可的股票、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国债以及其他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可以充抵保证金。

同时,证券公司可以根据自身业务经营情况、市场状况以及投资者的资信等因素,自行确定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名单,但其自行确定的名单不得超出交易所公布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范围。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

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折算率是指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在计算保证金金额时按其证券市值进行折算的比率。证券交易所规定折算率如下:

 

证券品种

折算率(上限)

上证180指数成分股股票

70%

深圳100指数成分股股票

其他股票

65%

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90%

国债

95%

其它上市证券投资基金和债券

80%

 

证券公司可根据情况确定本公司的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但不得高于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折算率。

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的最新要求,每周最后一个交易日将静态市盈率在300倍以上或者为负数的股票折算率下调为0%;我司将根据上述要求对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进行动态调整,上述调整自2016年12月12日起实施。

标的证券范围及可充抵保证金证券折算率以沪深交易所及我司官网公示为准。

 

保证金可用余额:

保证金可用余额是指投资者用于充抵保证金的现金、证券市值及融资融券交易产生的浮盈折算后形成的保证金总额,减去投资者未了结融资融券交易已占用保证金和相关利息、费用的余额。投资者进行每一笔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时所使用的保证金应以其保证金可用余额为限。

具体计算公式为:

保证金可用余额=现金+Σ(充抵保证金的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资买入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融券卖出证券市值)×折算率]-Σ融券卖出金额-Σ融资买入证券金额×融资保证金比例-Σ融券卖出证券市值×融券保证金比例-利息及费用

其中,折算率是指融资买入、融券卖出证券对应的折算率,当融资买入证券市值低于融资买入金额或融券卖出证券市值高于融券卖出金额时,折算率按100%计算。

 

担保物构成:

证券公司向投资者收取的保证金以及投资者融资买入的全部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的全部价款,整体作为投资者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即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和信用证券账户内的所有资产构成其对证券公司融资融券所生债务的担保物。

 

维持担保比例定义及计算方法:

维持担保比例是指投资者担保物价值与其融资融券债务之间的比例。

其计算公式为:维持担保比例=(现金+信用证券账户内证券市值)/(融资买入金额+融券卖出证券数量×市价+利息及费用)

 

授信额度和可用额度:

授信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的资信状况、资产状况、履约情况、市场变化、公司财务安排等因素,综合确定的可融资融券额的上限。

可用额度是指证券公司根据投资者账户内的资产情况,按证券公司规定的相应比率进行折算后,实际可以从证券公司融到资金和证券数量。

授信额度与可用额度的关系:可用额度实际应不超过授信额度,授信额度仅为一个理论上限的概念。

 

 

 

 

开户篇

融券融券业务资质:

个人投资者的一般准入条件:

1)年满十八周岁且有行为能力的中国公民;

2)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3)普通资金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4)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且无重大违规记录;

5)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高于50万元(含)以上;

6)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

7)非本公司的股东、关联人。

机构投资者的一般准入条件:

1)具有合法的证券投资资格,不存在法律、法规、规章和沪、深证券交易所规则禁止或限制进入证券市场的情形;

2)普通资金账户必须是规范账户,交易结算资金已纳入三方存管;

3)从事证券交易满半年,且无重大违规记录;

4)最近20个交易日日均证券类资产高于50万元(含)以上;

5)具备一定的证券投资经验和相当的风险承受能力。

 

开通融资融券交易账户所需材料:

1)个人有效身份证件; 

2)个人银行卡; 

3)收入证明、资产凭证和完税证明等有具法律效力的文件; 

4)证券公司所要求的其他材料; 

5)在通过参与资格的审核后,投资者还需要和证券公司签署风险揭示书和融资融券合同,开设信用证券账户和信用资金账户。 

 

 

变更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号码 等其他基本信息:

应向开立该账户的证券公司申请,同时办理信用证券账户和普通证券账户的资料变更。 


我司融资融券支持的三方银行:

目前客户可选择的信用三方银行有:工商银行、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建设银行、交通银行、邮储银行、平安银行、招商银行、兴业银行、中信银行。

 

变更三方存管银行:

客户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证件、银行卡至我司营业网点临柜办理。

需注意:投资者信用账户资金需为0,且申请当日无资金流水、交易委托流水、,一般与普通账户三方存管变更要求一致。

信用账户注销:

客户需携带个人身份证明证件至我司营业网点临柜办理销户业务。确保信用账户内无资金、无股票、负债已完全了结、销户当日无转账及其他在途流水、无未缴股息红利税。

需注意:在注销信用证券账户之前,投资者不得申请注销普通证券账户,以免影响担保证券的划转。 

 

 

 

 

交易篇

融资融券交易和普通交易的区别:

1)可以借入资金或证券:
客户在符合业务规则的情况下,可以向证券公司借入资金买入证券,或向证券公司借入证券卖出。(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买入证券时,必须事先有足额资金;客户卖出证券时,必须已有相应持仓。)

2)需要担保物:
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除委托买卖的关系外,还存在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因此需要事先以现金或可充抵保证金证券的形式向证券公司提交一定比例的保证金,并将融资买入的证券和融券卖出所得资金交付证券公司,作为担保物。(普通证券交易,客户与证券公司之间无资金或证券的借贷关系。)

3)交易证券范围受限:
存在可充抵保证金证券和标的证券两项证券范围要求。(以上两项证券范围不影响普通账户证券交易。)

4)交易期限受限:
受到融资融券合约期限(最长为6个月,符合要求可申请展期)和融资融券合同期限(期限、延期和终止规则以业务合同约定为准)的限制。(以上两项限制不影响普通账户证券交易。)

5)盈亏放大:
由于存在资金和证券的借贷关系,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的幅度可能会被放大;当亏损较大时除了亏掉所有本金之外,甚至还要偿还额外负债。(普通账户证券交易,客户的投资收益或亏损不会被按倍数放大。)

 

融资买入和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要求:

主板与创业板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应当为100股(份)或其整数倍。

科创板融资买入、融券卖出的申报数量为 200 股起购,并以1股为单位递增。

 

融资融券交易的申报价格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操纵风险,投资者融券卖出的申报价格不得低于该证券的最近成交价;如该证券当天还没有产生成交的,融券卖出申报价格不得低于前收盘价。

信用证券账户交易限制:

投资者不能融资买入或融券卖出标的证券范围外的证券,不能转入担保品之外的证券,也不得通过信用证券账户参与债券回购、大宗交易、基金申购赎回及其他证券交易所所限制的证券类交易。

 

资金和股票划转:

普通账户里的资金与信用账户里的资金不能直接互转,只能先通过银证转账的方式将资金从转出账户转到银行,然后再从银行转到转入账户。与信用账户关联的普通证券账户可以直接提交担保证券至信用证券账户。

 

单只证券用于融资融券交易的规模限制:

为了防范市场过度波动风险,沪深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实施细则》对单只证券的融资融券规模进行了以下限制: 

1)单只标的证券的融资余额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市值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资买入;当其融资余额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资买入;

2)单只标的证券的融券余量达到该证券上市可流通量的25%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暂停其融券卖出;当其融券余量降低至20%以下时,交易所可以在次一交易日恢复其融券卖出。

 

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交易需要承担的费用:

投资者融资产生融资利息,融券产生融券费用,证券交易产生各项交易手续费,逾期未偿还债务的需要向证券公司支付罚息和违约金。

 

融资负债的偿还顺序:

“卖券还款”指令卖出持仓证券所得资金,系统将按照以下优先级偿还融资负债(如有):优先偿还当日到期(含已到期)的本券合约、非本券合约;其次为30日内到期的本券合约、非本券合约;最后为剩余的本券合约、非本券合约。以“直接还款”指令偿还融资负债时系统将按照先到期先偿还的顺序依次偿还。

偿还相同证券同日到期的多笔融资负债时,系统将按照开仓时先成交先偿还的顺序逐笔偿还。

在具体偿还单笔融资负债时,系统按照罚息、利息(头寸费用)、融资本金的顺序依次进行偿还。

 

融资负债了结方式:

投资者融资买入证券后,可通过卖券还款或直接还款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资金。卖券还款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卖券,结算时卖出证券所得资金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资专用账户的一种还款方式。

投资者卖出信用证券账户内存在关联负债证券所得价款,须先偿还其融资欠款。

融券负债了结方式:

投资者融券卖出后,可通过买券还券或直接还券的方式向证券公司偿还融入的证券。买券还券是指投资者通过其信用证券账户申报买券,结算时买入证券直接划转至证券公司融券专用证券账户的一种还券方式。

未了结相关融券交易前,投资者融券卖出所得价款除以下用途外,不得另作他用:

1)买券还券;

2)偿还融资融券相关利息、费用和融券交易相关权益现金补偿;

3)买入或申购证券公司现金管理产品、货币市场基金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高流动性证券;

 

融资融券业务中的强制平仓:

强制平仓是指投资者进行融资融券前,要向证券公司交纳一定的保证金,保证金可以是现金、标的证券以及交易所认可的其他证券充抵,如果投资不利发生亏损的程度达到一定比例,快要亏空到证券公司借出的资本,而投资者又未能按期补足抵押物或者偿还债务,证券公司会对投资者账户里的部分或全部证券强行平仓,不足部分还可以向客户追索。 

 

维持担保比例过低注意事项: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小于等于150%时,将被限制进行合约展期申请。因此,投资者应及时补充担保品或偿还部分负债,以提高维持担保比例。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的维持担保比例小于等于130%时,将面临被强制平仓的风险。因此,投资者必须在一个交易日之内补足担保品,并使维持担保比例高于135%。否则,将可能遭受资产损失和信用等级调降等负面影响。

 

保证金的提取:

当投资者信用账户维持担保比例超过300%时,投资者可以提取保证金可用余额中的现金或充抵保证金的证券部分,但提取后维持担保比例不得低于300%,且在转出担保物后,应符合公司规定的集中度控制要求。

 

投资者信用证券账户有关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处理:

证券持有人的权益按“客户融资买入证券的权益归客户所有、客户融券卖出证券的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的原则处理。即融资买入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时,权益归客户所有;融券卖出的证券发生分红、派息、配股等权益时,权益归证券公司所有。具体处理按照投资者与证券公司之间的约定办理。

 

信用账户的股东投票与普通账户的股东投票的区别:

对于普通账户的股东投票,投资者可以直接向上市公司表达个人意愿行使权利;对于信用账户的股东投票,证券公司在征求投资者的意愿后,代为向上市公司表达意愿行使权利。因此,信用账户的股东投票投资者需至证券公司营业网点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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