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户协议(2026年07月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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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地点:
(非现场见证开户业务须填写以上内容)
目 录
当您投资金融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事项:
一、充分知晓金融市场法规知识
当您自愿向证券公司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充分知晓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如您委托他人代理开立客户账户的,代理人也应了解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二、审慎选择合法的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当您准备进行证券交易等金融投资时,请与合法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签订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以及其他业务协议等,您可通过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网站(www.sac.net.cn)查询有关合法证券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和证券从业人员的信息,并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查询开户分支机构及所属证券公司经营范围。
三、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规定
当您开立客户账户时,应当出示您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严格遵守账户实名制相关规定,保证开户资料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保证资金来源合法。证券公司如发现您涉嫌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违规提供给他人使用的,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您的身份信息发生变更,您应当及时与所委托的证券公司分支机构联系并进行变更。
四、严禁参与洗钱及恐怖融资活动
根据《反洗钱法》有关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配合金融机构为履行反洗钱义务开展的客户尽职调查工作,请您按规定登记您的身份基本信息,及时更新真实有效身份证件或者其他身份证明文件的复印件或者影印件,配合金融机构核查身份背景、资金来源和用途、经济状况或经营状况,以便我们了解您建立业务关系和交易的目的和性质。
如您未真实、准确、完整、有效提供相关信息,或者证券公司有合理理由怀疑您先前提交的证件信息、职业、地址、联系方式等身份资料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或无效的,或您因信息变更不再符合协会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账户开户条件的,亦或您先前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或失效,未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未提出合理理由的,证券公司有权对您的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等限制措施,甚至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如证券公司发现或有合理理由怀疑您的账户、资产或交易与洗钱、恐怖融资等犯罪活动相关,证券公司将依法履行报告义务,并有权在合理评估基础上采取适当的后续控制措施,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与您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
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
为确保您账户的安全性,我们特此提醒您,在申请开立客户账户时,您应自行设置相关密码,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并建议您采取定期修改密码、输入密码时注意遮挡等措施,防止计算机或手机等网上交易终端感染木马、病毒,避免被恶意程序窃取密码。您应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
由于您对自己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六、选择适当的金融产品或服务
金融市场中可供投资的产品或选择的服务有很多,其特点、潜在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也有很大不同,请您了解自己的风险承受能力,尽量选择相对熟悉的、与自己风险承受能力匹配的金融产品或服务。在投资产品或接受服务之前,请您务必详细了解该产品或服务的特点、潜在的风险、交易或参与规则,由于您投资决策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
证券公司认为您参与特定交易不适当,或者无法判断是否适当的,可以拒绝提供相关服务。若您不符合中国证监会、自律组织或证券公司针对特定市场、产品、交易规定的投资者准入要求,证券公司无法为您提供相关服务。
此外,除依法代销经国家有关部门或者其授权机构批准或者备案的在境内发行并允许代销的各类金融产品外,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擅自销售金融产品。因此,在购买金融产品时,请您核实该产品的合法性,不要私下与证券公司工作人员签署协议或向其交付资金。
七、选择熟悉的委托方式
证券公司为您提供的委托方式有柜台、自助以及您与证券公司约定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其中,自助方式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请您尽量选择自己相对熟悉的委托方式,并建议您开通两种以上委托方式。请您详细了解各种委托方式的具体操作步骤,由于您操作不当而引起的损失将由您自行承担。对于通过互联网进行操作的方式,您应特别防范网络中断、黑客攻击、病毒感染等风险,避免造成损失。
八、切勿全权委托投资
证券公司不会授权任何机构(包括证券公司分支机构)或个人(包括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接受您的全权委托。建议您注意保护自身合法权益,不要与任何机构或个人签订全权委托投资协议、约定承诺收益或赔偿损失,或将账户全权委托、私下委托证券公司工作人员操作,否则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将由您本人自行承担。
九、防范信息欺诈
为保障您个人财产的安全,我们特此提醒您防范信息欺诈,不得将账户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不得点击未经核实的开户链接,不得将个人财产转至证券公司工作人员个人账户或其他未经核实的收款账户,避免下载安装未经核实或存在安全隐患的应用程序,您应当注意保护自身信息安全,提高自我防范意识。
十、防范非法证券活动
参与非法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您应树立正确的投资理念,警惕非法证券活动陷阱,远离非法证券活动,保护自身合法权益。
十一、证券公司客户投诉方式
当您与签订协议的证券公司或其分支机构发生纠纷时,可拨打证券公司客户投诉电话,或通过传真、电子邮箱等方式进行投诉。
投诉电话:95329;
传真:0755-82940511;
电子信箱:office@zszq.com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信息使用达成协议如下:
一、投资者信息的范围
本协议所指甲方信息是指乙方为了向甲方提供服务、提升服务质量、保障账户和资金安全以及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需要收集、存储、使用及对外提供的甲方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姓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证件有效期、性别、生日、国籍、联系地址、联系方式、邮政编码、职业、工作类型、学历、婚姻情况、征信信息、银行卡信息、收入、身份证件照片、客户大头照、客户视频、电子邮箱、ip地址、mac地址、硬盘序列号、cpu识别号、操作系统版本号、imei码、imsi码、投资者的点击行为、微信头像、微信昵称、微信OPENID、位置信息、资产信息、交易账号、口令等。
二、投资者信息使用目的
甲方理解,在下列情形中乙方需要收集甲方的信息:完成账户注册、开通资金账户进行交易、更便利地登陆、资产查询及转账、交易;保障账户资金和服务安全、提升服务体验及提供个性化服务功能、办理业务、使用行情/浏览资讯/使用投顾服务及投资分析工具、法律法规规定/国家有权机关调查或检查要求、用于外部监管报送及反洗钱客户身份识别等。
甲方理解: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服务是不断优化的。如甲方选择使用了前述说明当中尚未涵盖的其他服务,基于该服务乙方需要收集甲方信息,乙方会通过页面提示、交互流程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另行说明信息收集的范围与目的,并征得甲方同意。
甲方同意乙方向其发送商业性信息。
三、信息收集的方式
甲方填写或上传、系统自动识别读取、程序接口或SDK获取、客户操作行为跟踪、客户端信息采集、第三方合作平台采集、自主研发的H5网页采集等。
四、乙方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甲方信息,以保障甲方信息免遭丢失、盗用和误用,以及被擅自取阅、披露、更改或销毁。提请甲方注意,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尽管乙方采取安全措施,但在互联网不存在“绝对完善的安全措施”,乙方将尽力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性。
五、如甲方对乙方的信息使用有任何疑问、意见或建议,可通过95329与乙方联系。
甲方已阅读、知晓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甲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并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收集、使用甲方的信息。
上述声明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欢迎使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人脸识别服务,本服务协议是为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定,明确服务内容而签订的有效协议。在接受本协议之前,请仔细阅读本协议的全部内容。
一、服务说明
为保障甲方账户的安全并提供更好的服务,在提供产品或服务之前,采用人脸识别核身验证功能对甲方的身份进行认证,用于验证操作人是否为账户持有者本人,通过人脸识别结果评估是否为甲方提供产品或服务。该功能由商汤科技、中科奥森第三方机构提供核验数据及技术支持。
二、授权与许可
(一)如甲方选择接受本协议规则,则视为使用人脸识别服务时,同意并授权甲方获取、使用乙方在接受服务过程中所提供的个人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号)及人脸影像数据,并提供给合法存有的第三方合作机构进行比对核验,以核验甲方的身份。如甲方不同意本协议的任何内容,或者无法准确理解协议内容的解释,请不要进行后续操作。
(二)当您使用人脸服务之前,您可选择是否开通以下权限:
(1)基于摄像头(相机)的功能:您可开启摄像头进行身份验证(身份证件及人脸识别),拍照并上传图片操作以及视频服务;
(2)基于麦克风的功能:您可选择麦克风设备进行沟通或视频对话。
三、信息安全声明
乙方会采取合理可行的措施,保护甲方信息,以保障甲方信息免遭丢失、盗用和误用,以及被擅自取阅、披露、更改或销毁。提请甲方注意,互联网环境并非百分之百安全,尽管乙方采取安全措施,但在互联网不存在“绝对完善的安全措施”,乙方将尽力确保甲方信息的安全性,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授权存储甲方的人脸影像数据及存储的期限。同时要求合作伙伴做好甲方信息安全保障,承诺尽到信息安全保护义务。
四、协议的效力及变更
本协议在签署后立即生效。在不损害甲方利益的前提下,乙方保留修改或增补本协议内容的权利,并在乙方官方网站通知的方式予以公布,无需另行单独通知您。
若甲方在本协议内容通知变更后继续办理相关业务的,表示您已充分阅读、理解并接受变更后的协议内容,也将遵循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办理相关业务。若甲方不同意变更后的协议内容,应向乙方提出终止本协议并停止办理相关业务。
五、纠纷的解决方法
因履行本协议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协议签订各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一致同意提请中国证券业协会及其派出机构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任意一方均可向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六、如甲方需访问、更新、删除个人信息、改变授权同意的范围,或甲方对乙方的信息使用有任何疑问、意见建议,可通过客服热线95329与乙方联系。
甲方已阅读、知晓并理解本协议的内容,在此基础上,甲方同意本协议中的所有内容,并自愿与乙方就上述内容达成一致。甲方同意乙方按照本协议约定的内容收集、使用甲方的信息。
上述声明为甲方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相关规范性文件,甲乙双方就业务办理过程中使用电子文件、电子签名事宜,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电子签名约定书是甲方在乙方平台办理证券业务、购买产品和服务、参与柜台市场业务等通过约定使用电子签名签署电子文件并承认电子签名法律效力的授权协议。
二、甲乙双方同意自本约定书签订之日起,甲方在乙方平台办理业务过程中,可使用电子文件、电子签名,与在纸质文件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文件。
三、密码是确认甲方身份的重要认证手续,甲方应妥善保管密码。甲方使用客户账号、交易密码通过身份验证登录乙方提供或乙方指定平台视同甲方本人行为,甲方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
四、甲方应充分了解和认识到电子签名除具有以书面方式签署文件的所有风险外,还具有以下风险:
1、投资者密码泄露或投资者身份可能被仿冒;
2、由于互联网上存在黑客恶意攻击的可能性,互联网服务器可能会出现故障及其他不可预测的因素,文件签署信息可能会出现错误或延迟;
3、投资者的上网设备及软件系统与所提供的网上交易系统不相匹配,无法签署文件或文件签署失败;
4、如投资者不具备一定网上交易经验,可能因操作不当造成无法签署文件或文件签署失败;
5、投资者电脑系统感染电脑病毒或被非法入侵。
上述风险可能会导致甲方发生损失,甲方已经完全知晓并自愿承担上述风险,且承诺不因此而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五、甲方在签署电子文件之前,应当仔细阅读相关业务协议或风险揭示书。了解即将参与业务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及其他风险,并结合自己的财产收入状况、证券投资经验、风险认知与承受能力,审慎决策。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以下简称《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账户业务指南》《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证券公司客户资金账户管理规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乙方为甲方开立证券公司客户账户(以下简称“客户账户”或“账户”)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金融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金融投资的任何情形,并保证用于进行金融投资的资金来源合法;
2.甲方已经充分了解并自愿遵守有关客户账户管理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相关规定;
3.甲方已经充分了解证券交易场所对证券交易行为管理的相关规定,已如实提供以往交易合规情况,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4.甲方承诺其在签署本协议及账户使用存续期间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当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处理、合法验证和依法报送,甲方不按照规定提供相关信息,或提供的信息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无效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5.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中国证监会、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相关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乙方业务规则开展的适当性管理工作,审慎评估自身投资需求和风险承受能力,充分了解产品和服务的情况,自行承担其所参与金融活动的风险;
6.甲方承诺配合乙方根据《证券法》《反洗钱法》《非居民金融账户涉税信息尽职调查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开展的账户核查、尽职调查等工作,并自行承担未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全部责任和风险;
7.甲方确认,其已阅读并充分理解和接受《客户须知》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双方权利、义务和免责条款。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有关法律法规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乙方的经营范围以中国证监会批准的经营内容为限;
2.乙方具有开展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提供本协议下约定的金融服务;
3.乙方已按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4.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
5.乙方不接受甲方的任何全权交易委托,不对甲方进行的金融活动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金融市场投资或任何其他投资行为;
6.乙方承诺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
第二章 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三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权利
1.享有乙方承诺的各项服务的权利;
2.有权获知有关甲方账户的功能、委托方式、操作方法、佣金及其他服务费率、利率、交易明细、资产余额等信息;
3.有权在乙方的营业时间或与乙方约定的其他时间内,在乙方营业场所或通过乙方提供的自助方式,查询和核对其客户账户内的资金或证券的余额和变动情况;
4.有权监督乙方的服务质量,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服务进行意见反馈或投诉;
5.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义务
1.确保客户账户仅限甲方本人使用,不得出借本人账户或借用他人账户从事证券交易;
2.严格遵守本协议及乙方公布的所有相关服务规则、业务规定等,由于甲方未遵守本协议或乙方的服务规则和业务规定等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3.对所提交的身份证明文件以及其他开户资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和有效性负责。甲方信息发生任何变更或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失效、过期的,应及时以乙方认可的方式进行修改。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对甲方信息进行修改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4.妥善保管身份信息、账户信息、账户密码等,不得将相关信息提供或告知他人使用。由于甲方对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或使用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5.及时关注和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如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应立即按照乙方的业务规定办理账户挂失或密码重置手续。在甲方办妥上述相关手续前已发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权利
1.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对甲方身份和提供的信息资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效性进行验证和审核,决定是否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并提供相关账户服务等;采取必要措施对甲方强化身份识别。发现甲方信息存疑的,要求甲方补充提供其他证明材料;无法核实甲方真实身份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开户、交易合规性的重要信息,或者核实后发现不符合协会、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交易场所有关规定的,拒绝为甲方开立账户、开通交易权限或者提供交易服务;
2.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制定账户管理相关的业务规定和流程,并要求甲方遵守和执行;
3.如甲方利用乙方提供的账户服务从事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活动的,乙方有权停止为甲方提供账户服务;
4.享有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义务
1.告知甲方账户管理和使用的相关规则和规定,并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
2.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甲方以乙方认可的方式发出的指令,及时、准确地为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查询、变更和注销等手续;
3.公布咨询投诉电话,对甲方的咨询和投诉及时答复和办理;
4.对甲方提供的申请资料、业务记录和其他信息予以保密,不得泄露、出售、传播及违背客户意愿使用客户信息,但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或国家有权机关的要求提供、披露上述信息的除外。由于乙方过错导致甲方提供的上述信息、账户密码的泄露、管理不当造成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乙方承担;
5.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履行投资者教育、适当性管理、客户回访、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等有关职责和义务;
6.履行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要求以及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账户的开立、变更和注销
第五条 乙方可以在营业场所内为甲方现场开立账户,也可以按照相关规定,通过见证、网上及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为甲方开立账户。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确认的其他机构,为甲方开立证券账户或其他账户的,应遵循相关规定。
第六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须出具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如实提供和填写有关信息资料,配合乙方留存相关复印件或影印件、采集影像资料等工作。甲方委托他人代理开户时,代理人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文件、授权委托文件。其中,自然人委托他人代为办理开户的,代理人应当提供经公证的授权委托文件。
乙方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按照账户实名制要求,依法为甲方开立客户账户。
第七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自行设置密码并妥善保管,避免使用简单的字符组合或本人姓名、生日、电话号码等相关信息作为密码。甲方应当定期修改密码,并充分认识由于密码设置过于简单而可能导致的风险。
第八条 甲方须配合乙方就账户开立等有关事宜对甲方进行回访。甲方申请开立的账户须在回访确认后方可使用。当甲方存在账户交易权限新增、账户使用异常、资金划转异常、证券交易异常等情形时,甲方须配合乙方对甲方进行的回访。如因甲方未能及时以乙方认可方式接受回访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九条 乙方根据适当性管理规定对甲方进行分类,甲方(如为普通投资者)须配合乙方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定期重新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乙方须将评估的结果告知甲方,评估方式可以采用纸质或电子方式。甲方可向乙方查询评估的结果。
第十条 甲方在申请开立账户时,应当如实按乙方要求向乙方提供如下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基本信息、财务状况、金融资产状况、投资知识和经验、专业能力、交易需求、风险偏好、以往交易合规等情况。
若甲方为法人、非法人组织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其业务性质、股权及控制权结构、受益所有人等信息。若甲方为金融产品的,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产品结构、产品期限、收益特征,以及委托人、投资顾问、受益所有人信息、金融产品的审批或者备案信息。若甲方未如实提供上述信息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 甲方变更上述相关信息时,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按乙方要求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二条 甲方申请变更客户姓名/名称、身份证明文件类型及号码等基本信息时,应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办理。在以下所有条件均满足时,甲方可以向乙方申请注销其客户账户:
1.账户内托管资产余额为零;
2.账户内交易的结算、交收等均已经完成;
3.账户不存在任何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4.账户不存在任何未了结的债权债务;
5.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或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 甲方向乙方提出转户、销户的,应按乙方业务规定,并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采取前往乙方经营场所现场方式办理;满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乙方非现场转户、销户相关规则的客户,经乙方重新进行身份识别和审核后,可以采用非现场方式办理。若双方就办理方式另有书面约定的,从其约定。乙方依照本协议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转户、销户的,也适用同样规则。
乙方根据甲方要求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后,甲方不得再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甲方使用注销账户进行证券交易所产生的后果及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四章 账户的使用和管理
第十四条 乙方为甲方开立的账户用于记录甲方所参与金融活动的相关信息,包括但不限于证券交易、金融投资等金融活动产生的清算交收、收益分配、支付结算、计付利息等。
第十五 条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双方约定,对甲方账户计付利息,收取交易佣金并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
第十六条 甲方存取资金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中国证监会等监管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十七条 为保护甲方权益,甲方在操作账户时,如果连续输错密码等达到乙方规定次数的,乙方有权限制密码输入、暂停该委托方式甚至冻结账户。甲方账户的解冻事宜按照乙方业务规定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八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甲方使用密码进行的操作视为本人操作。甲方使用密码办理的文件签署、信息变更等行为和转账、交易等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视为上述各项行为或交易的合法有效凭证。
第十九条 当甲方遗失账户资料、账户密码,或发现有他人冒用、盗用等异常或可疑情况时,甲方应及时向乙方办理挂失或密码重置,在挂失或密码重置生效前已经发生的交易或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如因乙方未及时办理,造成甲方损失扩大的,乙方应对损失扩大的部分做出赔偿。
第二十条 甲方可以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及乙方业务规定,授权代理人为其办理相关业务,并可以乙方认可的方式撤销上述授权。甲方授权代理人在授权期限及范围内办理的相关业务,视同甲方本人所为。
第二十一条 乙方有权对甲方留存的账户资料规范性、账户使用情况进行监测与核查。
第二十二条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1.有证据表明甲方已开立的账户存在虚假姓名/名称、虚假证件或冒名开立的情况;
2.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
3.乙方发现甲方存在非实名使用账户或使用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者拒绝配合乙方账户核查工作的;
4.乙方发现甲方的资金来源涉嫌违法、资金来源不明、大额资金划转异常,且甲方拒绝配合乙方开展客户身份重新识别工作的;
5.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对甲方采取相应措施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四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五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和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第二十四、第二十五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进一步扩大的可能。
第六章 纠纷解决
第二十七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将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二十九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七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电子签名或签章之日起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一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签署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发生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的有效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三十三条 乙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以向甲方发送通知(以下称为“解除通知”)的方式告知甲方,并在该解除通知中说明理由。如乙方是依照本协议第二十二条的约定解除本协议,则在乙方发出解除通知到达甲方预留的联系方式之时,本协议即解除。解除通知的方式适用本协议第三十六条的约定。
甲方在收到乙方的解除通知后应按照第十二条、第十三条所约定的账户注销方式办理销户手续。在甲方收到乙方解除协议通知至甲方销户手续期间,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外的其他委托指令。
第三十四条 如甲方提出解除本协议的,应依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约定的条件和程序,办理账户注销手续。在甲方办理完账户注销手续后,本协议即告终止。甲方的销户申请应以双方事前约定或乙方认可的方式提出。在甲方提出销户申请时起,乙方不再接受甲方除卖出持有证券及其他金融产品以外的所有其他委托指令。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第三十五条 如遇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调整,导致乙方在本协议下为甲方提供的金融服务无法正常开展的,本协议将自国家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的规定生效之日起自动终止,在此情况下,乙方无须对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所指乙方的通知方式除上述条款中已有约定外,还可以是书面、电话、短信、邮件、客户端或公告等方式。
邮寄的书面通知自送达甲方联系地址时生效,因甲方自己提供的联系地址不准确、送达地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乙方、甲方或者其指定的代理人拒绝签收,导致书面通知未能被甲方实际接收的,书面通知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电话通知、短信通知、邮件通知和客户端通知即时生效;公告通知在乙方公告(公告内容由乙方在其公司网站、营业场所或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报刊上发布)之日起七个交易日内甲方没有提出异议的,即行生效。
第三十七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办法》《证券经纪业务管理实施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代理证券(包括证券衍生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双方声明和承诺
第一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甲方具有中国法律所要求的进行证券市场投资活动(以下称为“证券投资”)的主体资格,不存在中国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禁止或限制进行证券投资活动的情形;
2.甲方保证在其与乙方委托代理关系存续期内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和其他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并保证其用于证券投资活动的资金来源合法;相关信息发生变更时,应及时告知乙方,并按照乙方认可的方式重新提供或者进行修改;
甲方同意乙方对甲方信息进行合法验证和报送,并承担因不按规定提供、资料不实、不全或失效引致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
3.甲方已详细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并准确理解其含义,特别是其中有关乙方的免责条款;甲方已阅读并充分理解乙方向其提供的《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在清楚认识证券交易规则,了解产品或者服务情况,听取乙方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乙方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4.甲方购买产品或者接受服务,按监管规定或乙方要求需要提供信息的,所提供的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若甲方提供的信息发生重要变化的,应当及时告知乙方;
5.甲方承诺遵守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约定,不实施异常交易行为,不影响证券交易正常秩序,合规交易,并按照乙方的相关业务流程办理业务;
6.甲方承诺申请开立的账户用途合法,不存在违规借用他人账户或将本人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等情形;
7.甲方同意配合乙方通过调查、回访等方式了解、核实甲方账户使用情况,并提供核实账户使用情况的必要资料;
8.甲方同意乙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或自律规则等规定处理甲方信息。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作如下声明和承诺:
1.乙方是依照中国法律设立且有效存续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证券经纪业务资格,已按相关规定实施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第三方存管;
2.乙方具有开展证券经纪业务的必要条件,能够依照本协议约定为甲方的证券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3.乙方承诺遵守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不违背甲方的委托为其买卖证券、不接受甲方的全权交易委托、私下交易委托,未经甲方委托,不擅自为甲方买卖证券,或者假借甲方的名义买卖证券;不对甲方的投资收益或亏损进行任何形式的保证,不编造或传播虚假信息误导甲方,不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交易,不隐匿、伪造、篡改或者损毁甲方交易记录;
4.乙方承诺将按照甲方发出的合法有效的委托,向证券交易场所或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委托指令;
5.乙方承诺将遵守本协议,按本协议为甲方提供证券交易委托代理服务。
第二章 委托代理
第三条 双方同意,乙方接受甲方委托为其代理提供以下服务:
1.接受并执行甲方依照本协议约定的方式下达的合法有效的委托指令;
2.代理甲方进行资金、证券的清算、交收;
3.代理保管甲方买入或存入的有价证券;
4.代理甲方领取红利股息及其他利益分配;
5.接受甲方对其委托、成交及账户内的资产及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6.双方依法约定的其他委托事项;
7.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的、乙方可以代甲方进行的其他活动。
第四条 甲方在证券投资前,应先依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相关业务规则在乙方开立账户用于甲方的证券交易、清算交收和计付利息等。乙方代理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证券账户,应遵循上述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 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由双方约定。甲方向乙方下达委托指令的方式包括柜台委托、自助委托以及乙方认可的其他合法委托方式,自助委托包括网上委托、电话委托、热键委托等,具体委托方式以实际开通为准。
第六条 甲方进行网上委托时,只能使用乙方直接提供给甲方的软件,或甲方依照乙方指示从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网上委托所产生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网上委托是指甲方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向乙方网上委托系统下达委托指令、获取成交结果的服务方式。网上委托的上网终端包括电子计算机、手机等通过互联网或移动通讯网络连接乙方委托系统的设备。
第七条 甲乙双方可以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就第五条约定的委托方式之外的其他委托方式进行约定,并约定该委托方式的执行程序、身份验证方式等内容。其他委托方式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
第八条 甲方应当同时开通多种委托方式,当乙方某种委托系统出现故障或其他异常情况时,甲方可采用其他委托方式下达委托指令。
第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进行证券交易而发出的委托及撤销委托等指令的内容和方式应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本协议的相关约定。甲方通过乙方委托系统进行证券交易时,如因甲方操作失误或因甲方指令违反上述规则或约定,或其他可归咎于甲方的原因而造成损失的,由甲方承担。
第十条 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受理且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受理的,则该委托应视为有效委托。如甲方发出的指令被乙方委托系统或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系统拒绝受理,则该委托应视为无效委托。甲方在进行委托前须确保已完全了解有关交易规则,避免发出无效委托指令。
第十一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指令时,如果出现由于甲方原委托指令未撤销而造成乙方无法执行甲方新的委托指令时,由此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承担。
第十二条 甲方可对未显示成交回报的委托发出撤销委托指令,但若乙方根据该委托已向证券交易场所提交申报,相关申报根据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规定不可撤销的除外。由于市场价格波动及成交回报速度的原因,乙方虽根据甲方的撤销委托指令发出撤销申报指令,但甲方委托所对应的申报可能已成交,此时甲方应承认并接受该成交结果。
第十三条 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成交即时回报仅供参考。由于市场或设备、网络通讯等技术原因,如果出现高于甲方委托卖出价格或者低于甲方委托买入价格的成交价后长时间仍无成交即时回报的情况,此时乙方接受甲方委托提交的申报指令成交与否一律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发送的清算数据为准。乙方接受甲方对其成交情况及账户资金和证券变化情况的查询,并应根据甲方的要求提供相应的清单。
第十四条 乙方按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对甲方委托指令要素的齐备性进行核查。甲方保证其账户中有足够的资金或证券,并根据成交结果承担相应的清算交收责任。乙方按规定对甲方账户内的资金、证券是否充足进行审查。甲方账户资金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买入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资金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甲方账户内证券不足时,乙方按规定拒绝甲方的卖出委托指令及其他根据业务规则需要校验证券是否足额的委托指令。
第十五条 甲方应特别注意证券市场有关证券的公告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配股缴款、红利领取、红股上市、转板上市、强制赎回、转股回售、退市、重新上市、跨市场转登记、B股转A股等已发布信息,并应在相关时间节点前做好合理安排。
第十六条 甲方发现以下异常情形时,应立即通知乙方:
1.证券交易场所已开市,甲方无法进入委托交易系统;
2.甲方发现账户中资产余额、委托记录有异常;
3.甲方发现有人在未经任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其账户密码;
4.甲方发现其他影响其正常交易的异常情形。
出现上述异常情形时,如甲方未能立即通知乙方,由此而导致的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十七条 甲方应在委托指令下达后三个交易日内向乙方查询该委托结果,如甲方对委托结果有异议或发现任何系统异常情况,须在查询当日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
甲方逾期未办理查询或未对有异议的查询结果以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向乙方提出质询的,视同甲方对该委托结果无异议。
第十八条 甲方可要求乙方为其提供对账单或资产证明材料等。甲方可在乙方营业场所临柜查询和打印,也可通过乙方提供的其他方式查询和打印。双方另行通过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约定交付方式和交付时间的,乙方应按约定执行。
第十九条 甲方的交易委托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监管规定和自律规则等规定。对于甲方可能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乙方有权对甲方的交易委托采取限制措施,并按照规定履行报告义务,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条 乙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向甲方收取交易佣金及代收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佣金收取标准以电子或纸质方式另行约定。代收的印花税等其他相关税费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标准收取。
第二十一条 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按照证券交易规则提出交易申报,根据成交结果完成与甲方的证券和资金的交收,并承担相应的交收责任;甲方知晓并同意,甲乙双方之间的证券划付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代为办理。
第三章 违约责任及免责条款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协议约定条款的,即构成违约。违约方应当负责赔偿其违约行为给另一方造成的损失。任何一方违约时,另一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第二十三条 甲方出现资金、证券交收违约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在约定时间内补足资金及证券,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若乙方因甲方违约行为为甲方垫付资金的,甲方应根据乙方要求归还垫付资金,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甲方未及时履行归还责任的,乙方有权对甲方的资金和证券进行处置,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和限制交易、扣划、强制平仓等,由此造成的全部损失和法律后果由甲方自行承担,给乙方造成损失的,乙方有权追偿。
第二十四条 乙方发现甲方的姓名或名称、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号码等基本信息、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过期需要变更的,甲方未在6个月内办理基本信息变更手续或未在身份证明文件过期90个自然日内办理身份证明文件有效期变更手续,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账户采取包括但不限于限制买入、限制资金转出、限制转托管、限制撤销指定交易、暂停办理新业务、暂停或终止提供证券交易服务等措施,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均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二十五条 如果甲方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拒绝甲方委托,暂停提供交易服务或终止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造成的任何后果、风险和损失由甲方自行承担:
1.违法违规使用账户;
2.存在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涉嫌违法违规的交易行为;
3.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
4.拒绝按规定、约定向监管机关或乙方提供身份信息、交易信息、账户实际控制人信息、受益所有人信息等;
5.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等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六条 甲方应当妥善保管账户密码,由于密码泄露、保管不当或使用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甲方自行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和法律后果。
第二十七条 甲方应妥善保管其身份信息、账户信息,因甲方保管不当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八条 因地震、台风、水灾、火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及其他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一方损失,另一方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二十九条 因乙方不可预测或无法控制的信息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突发事故及其他非乙方人为因素,以及监管部门、自律组织等规定的其他免责情形,给甲方造成的损失,乙方如无过错则不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第三十条 本协议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所述事件发生后,乙方应当及时采取措施防止甲方损失可能的进一步扩大。
第四章 纠纷解决
第三十一条 如出现涉及甲方财产继承或财产归属的事宜或纠纷,乙方均按公证机关出具的公证文件或司法机关出具的生效裁判文书办理。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以及乙方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二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的规定协商解决。
第三十三条 本协议执行中发生的争议,甲乙双方可以自行协商解决或向证券纠纷调解机构申请调解,若协商或调解不成,双方同意按以下第种方式解决(如甲方不作选择,即默认为选择2):
1.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章 协议的生效、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在以下条件均满足之日起生效:
1.双方已签署了《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且已生效。
2.双方均已在本协议上签字盖章。其中,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双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三十五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有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强制性规定发生冲突的,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三十六条 本协议签署并生效后,若前款所述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修订,本协议相关条款与其中规定存在差异,乙方认为应据此修改或变更本协议的,有关内容将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网站、客户端以公告方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个交易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生效,并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对甲乙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若甲方提出异议的,乙方有权解除与甲方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第三十七条 乙方应及时为甲方办理撤销指定交易、证券资产转托管业务,但甲方账户存在如下情形之一的除外:
1.甲方账户为不合格账户、休眠账户的;
2.甲方账户上存在未完成清算或交收的;
3.甲方账户上存在未了结债权债务的;
4.账户上存在未解除的限制措施;
5.甲方账户为异常状态(如司法冻结等情形)的;
6.相关法律法规、监管规定、自律规则或者双方约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八条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照相关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其他金融产品交易及其他相关事务的,如未另有协议约定,则参照本协议约定执行。
本协议未作约定的,参照《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的约定执行。
第四十条 本协议所涉及名词、术语的解释,以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法律法规没有解释的,适用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协会等监管规定、自律规则及行业惯例。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进入证券市场之前,为了使您更好地了解相关风险,根据证券市场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及其他金融市场登记结算机构和证券交易场所业务规则,以及中国证券业协会自律规则,特提供本风险揭示书,请您认真详细阅读。投资者从事证券投资包括但不限于如下风险:
1.宏观经济风险:我国宏观经济形势的变化以及其他国家、地区宏观经济环境和证券市场的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的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2.政策风险:有关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规则发生变化,可能引起证券市场价格波动,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3.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风险: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所处行业整体经营形势的变化;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管理等方面的因素,如经营决策重大失误、高级管理人员变更、重大诉讼等都可能引起该公司证券价格的波动;由于上市公司/挂牌公司经营不善甚至于会导致该公司被停牌、摘牌,这些都使您存在亏损的可能。
4.技术风险: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着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您带来损失或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证券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您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您的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5.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风险: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场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瘟疫、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证券公司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证券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您的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您将不得不承担由此导致的损失和不便。
6.投资证券品种的风险:您应当根据自身的经济实力、承受能力和对投资品种的了解程度,认真决定证券投资品种及策略。本公司向您履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适当性义务,并不能取代您自己的投资判断,也不会降低产品或服务的固有风险。当您有意投资风险警示类、退市整理类股票或者其他有较大潜在风险的证券品种(如衍生品等)时,尤其应当清醒地认识到该类证券品种可能蕴含着更大的投资风险。
7.其他风险:由于您密码失密、投资决策失误、操作不当等原因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网上委托、热键委托等自助委托方式操作完毕后未及时退出,他人进行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网上交易还可能遭遇黑客攻击,从而造成损失;委托他人代理证券交易,致使他人违背您的意愿操作或恶意操作而造成的损失;由于您疏于防范而轻信非法网络证券欺诈活动,可能会使您遭受损失,上述损失都将由您自行承担。在您进行证券交易时,他人给予您的保证获利或不会发生亏损的任何承诺都是没有根据的,类似的承诺不会减少您发生亏损的可能。
特别提示:本公司敬告投资者,请您配合证券公司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并客观判断自身风险承受能力与证券交易涉及的各类金融产品或服务的风险是否相匹配,审慎进行投资。
如您是具备证券投资资格的境外投资者,在参与境内证券市场投资前,应充分知晓境内证券市场的相关法规知识、境内证券市场风险特征,了解并遵守境内证券市场的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业务规则及相关规定等。
证券市场是一个风险无时不在的市场。您在进行证券交易时存在赢利的可能,也存在亏损的风险。本风险揭示书并不能揭示从事证券交易的全部风险及证券市场的全部情形。您务必对此有清醒的认识,认真考虑是否参与证券交易。当您决定参与证券交易时,请您务必认真阅读风险揭示书并签章。
股市有风险,入市需谨慎!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业务规则、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甲乙双方在《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以下简称主协议)的基础之上,自愿达成如下补充协议,本补充协议与主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不一致的,以本补充协议为准。
第一条 甲方自愿遵守有关证券交易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证券交易所业务规则的规定、主协议与本补充协议的约定,不出现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可能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的异常证券交易行为:
(一)虚假申报,即不以成交为目的,通过大量申报并撤销等行为,以引诱、误导或者影响其他投资者正常交易决策;
(二)拉抬打压,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证券最新成交价的价格申报成交,期间证券交易价格明显上涨或者下跌;
(三)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即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以维持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处于特定状态;
(四)单个账户、自己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或者涉嫌关联账户之间大量或者频繁进行自买自卖、互为对手方的交易或者反向交易;
(五)通过大笔申报、连续申报、密集申报或者以明显偏离合理价值的价格申报,意图加剧证券价格异常波动或者影响交易所正常交易秩序;
(六)通过计算机程序自动生成或者下达交易指令进行程序化交易,影响交易所系统安全或者正常交易秩序;
(七)交易价格明显偏离合理价值,涉嫌通过证券交易进行利益输送;
(八)一段时期内进行大量且连续的交易;
(九)利用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交易影响证券价格,或者利用证券交易影响相关证券或衍生品的价格;
(十)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或乙方认定其他异常交易行为。
第二条 甲方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交易所可以从严认定异常交易行为,从重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一)在一定时间内反复、连续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二)对严重异常波动股票、风险警示股票、退市整理股票存在退市风险的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三)对交易所交易监管中向市场公开的重点监控股票实施异常交易行为;
(四)异常交易行为涉嫌操纵市场;
(五)因异常交易行为受到过交易所盘后限制交易,或者因内幕交易、操纵市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受到过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制裁;
(六)通过借用账户或者使用子账户、分账户、虚拟账户等违反账户实名制规定进行交易的;
(七)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三条 甲方如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或违反本补充协议规定的,乙方将对甲方采取交易监控、信息核查、限制交易等管控措施,如乙方发现甲方存在可能严重影响正常交易秩序的异常交易行为或者涉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的,乙方有权根据本补充协议,拒绝接受甲方委托或终止与其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关系,由此产生的所有风险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 除非本补充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交易所: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
(二)监管机构、自律组织: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分公司、上交所、深交所、北交所、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中国证券业协会、中国人民银行等。
(三)重点监控账户:指因发生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者频繁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的证券账户。
账户因异常交易行为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交易所可以将账户持有人名下所有证券账户列入重点监控账户名单:
1.被深交所出具《限制交易警示函》;
2.被深交所采取盘中暂停当日交易措施;
3.被深交所采取盘后限制交易措施或被上交所实施限制账户交易纪律处分;
4.在证券交易中3个月内被上交所采取2次书面警示监管措施;或在股票期权交易中3个月内被上交所采取2次监管措施,并在其后6个月内再次被上交所采取监管措施;
5.被上交所采取暂停账户交易监管措施;
6.滥用资金、持股、信息、技术等优势,实施严重异常交易行为或明显涉嫌市场操纵的;
7.监管机构、自律组织及乙方认为应当予以重点监控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 本补充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六条 甲方已详细阅读主协议和本补充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异常证券交易行为所产生的一切风险,并接受本补充协议的约束。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甲乙双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指定交易实施细则》及其有关规定,经过自愿协商,甲方选择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为其证券指定交易的代理商,并以其所属营业部(乙方)为指定交易点。乙方经审核同意接受甲方委托。
第二条 指定交易的证券品种范围,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为限。
第三条 本协议书签订当日,乙方应为甲方完成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如因故延迟,乙方应告知甲方,并最迟于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完成该指定交易账户的申报指令。
第四条 甲方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生效后,其证券账户内的证券即同时在乙方处托管。乙方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传送的指定交易证券账户的证券余额,为甲方建立明细账,用于进行相关证券的结算过户。
第五条 甲方在指定交易期间的证券买卖均需通过乙方代理,并有权享有乙方提供的交易查询、代领证券红利、证券余额对账等服务。乙方提供其它服务项目的,应与甲方另订协议。
第六条 甲方证券账户内的证券余额一经托管在乙方处,须遵守乙方有关严禁证券账户“卖空”的规定。
第七条 甲方证券账户一旦遗失,应先行向乙方挂失,由乙方及时采取措施防止该账户再被他人使用。甲方持乙方挂失证明到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及其代理机构申请补办证券账户。账户一经补办,甲方应持补办账户在乙方处办理证券余额的转户手续。
第八条 甲方根据需要可申请撤销在乙方处的指定交易(因甲方未履行交易交收等违约责任情况除外),乙方应在甲方申请的当日为其办理撤销指定交易申报。
第九条 甲乙双方在指定交易期间,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则。
第十条 甲方若在乙方处办理指定交易之前已经在其他券商处办理指定交易,甲方应及时在原指定处撤销指定。乙方对甲方因其在原指定处有关手续办理不妥影响甲方在乙方处的正常交易而遭致的损失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一条 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日起生效,直至乙方根据甲方申请撤销指定交易为止。
第一条 为引导个人投资者(以下简称“投资者”)树立正确的投资观念,理性参与证券交易,依法维护自身权益,根据《证券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 交易所为投资者提供教育、引导和服务,依法监管其证券交易行为,保护其合法权益。
第三条 投资者应当不断增强理性投资意识,提高对证券投资风险的防范控制能力,合法参与证券交易,并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第四条 投资者应当充分理解并遵守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原则。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根据相关市场信息理性判断、自主决策,并自行承担交易后果。
第五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掌握证券市场基本知识、相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充分了解证券交易风险,掌握必要的风险防范和化解技巧。
第六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应当保证其资金来源合法。
第七条 投资者与具有交易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签署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时,应当了解受托证券公司资质情况、仔细阅读协议条款,并根据要求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八条 投资者参与证券交易前,应当结合自身的家庭情况、收入状况、投资目的及知识结构等因素,合理评估自身的产品认知能力与风险承受能力,理性选择合适的投资方式、投资品种、投资时机。
第九条 投资者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向受托证券公司提供有关其知识结构、资信状况、交易习惯、证券投资经验等方面的个人信息,配合受托证券公司对其风险承受能力作出客观评估,以便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进行分类管理。
第十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参加交易所或受托证券公司组织的投资者培训,详细了解并掌握有关证券产品的特点、风险、交易规则等信息。
第十一条 投资者参与高风险证券产品交易或业务前,应当充分认识其特殊风险和交易规则,书面签署相关风险揭示文件。
第十二条 投资者参与交易所设立合格投资者制度的产品或业务前,应当根据交易所要求,通过相关测试或认证,取得相应的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
第十三条 投资者参与特定证券产品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其上市公告书、上市公司财务会计报表等公开资料,全面了解该证券产品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投资者应当通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证券信息披露媒体或者其他相关权威媒体,获取证券市场相关信息。
第十五条 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网站或公众咨询服务热线,获取交易所提供的证券交易知识、信息、技术等方面的服务。
第十六条 投资者应当提高自我保护意识,防范信息欺诈,不偏信盲从通过非正常渠道传播的各类传闻。
第十七条 投资者不得从事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法律法规及交易所业务规则禁止的证券交易行为。
第十八条 投资者发生异常交易行为,被交易所限制交易或列为监管关注账户的,交易所将要求其受托证券公司予以重点监控。
第十九条 投资者应当积极配合交易所证券交易监管工作,接受交易所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进行的调查,真实、准确、完整地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条 投资者遇有其他市场参与人在证券交易中实施不当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通过司法诉讼等合法途径寻求法律救济。
第二十一条 投资者维护自身权益时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不得侵害国家、社会、集体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扰乱社会公共秩序和交易所等有关单位的工作秩序。
第二十二条 投资者实施不正当行为,扰乱社会公共秩序或有关单位工作秩序的,交易所可通报其受托证券公司对其证券交易账户予以特别关注,并可依据相关规则,采取取消其特定证券产品或业务合格个人投资者资格等处理措施。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等的规定,甲乙双方就甲方委托乙方办理证券交易所市场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及相关事宜,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供双方共同遵守。
第一章 释义和定义
第一条 除非本协议另有解释或说明,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以下含义:
(一)债券:是指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可进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的券种。
(二)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
(三)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期间:是指自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成交当日(T日)起,至回购到期日(L日)止的期间。
(四)正回购:是指融资方以持有的债券作足额质押,获得一定期限的资金使用权的回购交易行为。
(五)逆回购:是指融券方暂时放弃资金的使用权,并于回购到期时收回融出资金并获得相应利息的回购交易行为。
(六)证券交易所:是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
(七)证券登记结算公司: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及其分公司。
(八)所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
第二章 声明和保证
第二条 甲方向乙方作如下声明:
(一)甲方具有合法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主体资格,不存在违反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及乙方禁止或限制的情形。
(二)甲方知晓并自愿遵守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
(三)甲方已阅读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利率波动、资金占用等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做如下声明:
(一)乙方是依法设立的证券经营机构,具有相应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业务资格。
(二)乙方具有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必要条件,能够为甲方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提供相应的服务。
(三)乙方知晓并自愿遵守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
第四条 甲方向乙方做如下保证:
(一)甲方用于本协议项下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资金来源合法合规,符合国家反洗钱、反恐怖融资及反逃税等相关法律法规及监管要求,所涉交易不存在任何洗钱、恐怖融资等违法违规行为;甲方承诺配合乙方及监管机构就资金来源开展的合规审查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二)甲方承诺积极配合乙方按照有关规定对其信用状况和风险承受能力进行持续评估,承诺向乙方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信息均真实、准确、完整、有效、合法。
(三)在本协议约定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存续期间,甲方不得擅自撤销指定交易,不能办理证券账户和资金账号销户,确保交易履约的稳定性与安全性。
第三章 委托事项和双方权利义务
第五条 甲方委托并授权乙方按相关业务规则办理账户、交易、清算、交收,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和授权。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享有如下权利:
1.使用自有资金账户的资金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2.获得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相应的利息。
3.通过乙方查询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结算的相关信息。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甲方承担如下义务:
1.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制定的相关业务规定,开展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业务。
2.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协议约定,按时、足额向乙方缴纳交易佣金、交易结算费用以及保证金等。
3.密切关注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发布的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应对安排等公告以及乙方提供的相关信息,做好相关流动性风险管理等工作。在交易场所发布临时停市公告之后,投资者应及时停止提前使用临时停市当日回购业务到期资金。
4.妥善保管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所使用的各种密码。
5.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乙方享有如下权利:
1.要求甲方提供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结算业务相关所需的文件、资料和数据等。
2.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的业务管理制度,在接受甲方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前,通过合法方式了解其身份信息、财产与收入状况、投资经验和风险偏好,对其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
3.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协议约定,要求甲方按时、足额履行资金支付义务,向甲方收取佣金、交易结算相关费用及保证金等。
4.本协议约定的其他权利。
(二)乙方承担如下义务
1.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所司业务规则等规定,以及乙方的业务管理制度和协议约定,为甲方办理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结算委托事项。
2.为甲方建立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明细账,受理甲方提出的查询申请。
3.本协议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 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第八条 甲方应使用乙方提供的或乙方指定站点下载的软件。甲方使用其他途径获得的软件进行证券交易,由此产生的风险由甲方自行承担。
第九条 甲方申请进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申报,须填写申报要素,申报要素(金额、利率、期限等)真实有效,对申报指令引发的交易结果承担全部责任。乙方根据甲方的委托,即时冻结甲方资金账户内的相应资金。
第十条 其他约定:
(一)甲方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是否成交以证券登记结算公司的结算数据为准。
(二)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成交后,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申请撤销或变更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数量、价格和期限等。
(三)甲方应自行掌握回购到期日期,乙方在回购到期日前无提醒甲方的义务。
第五章 回购清算和交收
第十一条 甲方应在资金账户内存入足够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并按时、足额履行交收义务。
第十二条 乙方应按证券登记结算公司业务规则的规定和本协议约定,以自己的名义与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进行集中清算交收,并及时办理与甲方之间的清算交收。
第十三条 甲方对成交和清算交收有异议的,须在成交后三个交易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质询,否则视为甲方确认成交和清算交收结果,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
第六章 违约处理与法律责任
第十四条 协议双方须严格、全面履行本协议相关条款,任何一方不得违约,否则,除法律规定或本协议约定可以免责的以外,违约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五条 如甲方违反本协议相关条款约定,使乙方受到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公司处罚或处理的,乙方有权对甲方进行相应处罚或处理。
第十六条 协议双方均有保守秘密的义务,未经另一方事先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对外披露、透露或提供与本协议有关的信息或内容。违反本规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负赔偿责任。
国家有关部门依法要求查询或要求提供与本协议有关内容的,不受前款约束。
第七章 免责条款
第十七条 因交易所及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关于临时停市、恢复交易、回购业务结算的相关安排导致甲方回购业务清算交收延期或对甲方造成风险或损失的,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八条 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等不可抗力情形,或因出现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异常事故,或因本协议生效后新颁布、实施或修改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或政策等因素,导致协议任何一方不能及时或完全履行本协议的,其相应责任应予免除。
第十九条 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的一方应在遭受不可抗力、异常事故或知悉政策法律变化后尽快通知另一方,双方应积极协调善后事宜。
第八章 法律适用和争议的解决
第二十条 有关本协议的签署、效力和争议解决等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章、规则。
本协议签署后,若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或规则修订的,应按新修订的法律法规、规章、规则办理,但本协议其他内容及条款继续有效。
第二十一条 本协议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则的规定,如需修改或增补,修改或增补的内容由乙方在其营业场所内以公告形式通知甲方,若甲方在七日内不提出异议,则公告内容即成为本协议组成部分。
第二十二条 本协议执行中如发生争议,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双方同意采取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
第九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协议未进行约定的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事项按照证券交易所、中国结算、乙方相关制度等有关规定以及甲乙双方签署的开户文本协议等内容执行。
第二十四条 甲乙双方于本协议生效前所作的宣传、广告、说明、承诺、证明、意向或其他交易条件,无论是否已经协议各方口头或书面确认 , 均以本协议相关条款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并另行签署补充协议。协商不一致或未签署补充协议之前,仍按本协议相关条款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协议之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第二十七条 本协议可采用电子方式或纸质方式签署。
采用电子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以电子签名方式签署本协议即告生效,甲方电子签名与在纸质合同上手写签名或盖章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采用纸质方式签署本协议的,甲方为个人的本协议由甲方本人签字;甲方为机构的,本协议由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公章。证券投资产品的管理人实施投资管理的,应作为甲方签署本协议。
甲乙双方签署的《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终止或依约定或法律规定提前解除时,本协议自动终止。
第二十八条 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已详细阅读《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和本协议所有条款,准确理解其含义;甲方清楚认识并愿意承担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并接受本协议的约束。甲方开展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违反相关法律法规、业务规则、乙方制度及相关规定或本协议约定的,乙方有权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甲方不得提出异议。
甲方:投资者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第一条 本部分内容为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原则性约定,适用于乙方在从事证券经纪业务时,根据《证券投资顾问业务暂行规定》,附带向甲方提供证券及证券相关产品投资建议服务,且不就该项服务与甲方单独作出协议约定,及/或单独收取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费用的情形。甲方应如实向乙方提供自己身份、财务状况、投资经验、投资需求、联系方式和服务获取方式等信息,并保证手机、固定电话、电子邮件、通信地址等联系方式的有效性,如有变动必须及时书面通知乙方,如因甲方自身原因导致未能及时获取适当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责任将由甲方自行承担。甲方可就其他具体的投顾产品或服务与乙方另行签署中山证券投资顾问相关协议,约定乙方向甲方提供的具体投资顾问服务的方式与内容、收费标准与支付方式等。
甲方应知悉并同意,因乙方或其关联企业根据法律法规、自律规则等规定实施信息隔离墙管理、利益冲突防范等原因,乙方有权决定不向甲方提供咨询或建议,且乙方无须将该事项通知甲方。
第二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部分内容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应遵守以下职责:
(一)应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勤勉、审慎地为甲方提供证券投资顾问服务。但甲方应知悉并同意,在法律、法规及监管规则允许的范围内,乙方及其关联机构可能会持有或交易与投资顾问服务内容相关的公司所发行的证券,也可能为这些公司提供投资银行或者其他业务服务,由此引发的风险,乙方及其关联机构不承担责任。
(二)应充分了解甲方投资偏好及风险承受能力,根据本部分内容的约定向甲方提供适当的投资策略或理财规划建议。
第三条 乙方向甲方提供符合本部分内容的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禁止有以下行为:
(一)不得为乙方及其关联方的利益损害甲方利益;不得为其他特定客户利益损害甲方利益。
(二)应当提示甲方潜在的投资风险,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甲方承诺或约定投资收益、分担投资损失。
(三)不得代甲方作出投资决策,不得代理甲方办理账户开立、注销、转移,证券认购、交易或者资金存取、划转、查询等事宜。
(四)不得提供、传播虚假或者误导甲方的信息,或者诱使甲方进行不必要的证券买卖。
(五)向甲方提供投资建议,知悉甲方作出具体投资决策计划的,不得向他人泄露甲方的投资决策计划信息。
(六)损害甲方合法权益、扰乱市场秩序或者违背职业道德的其他行为。
第四条 甲方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不得将本部分内容以及乙方依据本部分内容所提供的全部或部分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投资顾问产品、研发报告、短信/彩信、邮件、投资意见和建议等)向任何第三方泄露、转让或与第三方共享,也不得用于本部分内容约定之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否则乙方有权追究甲方的赔偿责任。
前款约定长期有效,且不因本开户协议其他条款终止、变更或无效而失去效力。
第五条 乙方投资顾问服务信息均来源于公开资料,乙方对这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不作任何保证,也不保证所包含的信息和建议不会发生任何变更。乙方提供服务的内容仅供甲方参考,不适合且不足以作为甲方投资决策的直接依据。甲方应在了解其他与乙方投资咨询建议不一致的观点或者建议的基础上,综合考量各类风险因素,审慎作出投资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甲方接受投资顾问服务视为同意承担使用投资顾问服务的风险及因该风险可能造成的全部损失,乙方对此不作任何性质的担保,亦不承担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责任。
第六条 乙方郑重提醒甲方,乙方及乙方员工均无权从事受托理财、资金拆借、全权代理、对外担保及任何类似的业务,请不要与乙方或其员工个人签署任何形式的该类业务协议或接受其任何形式的保本保息、分担损失的承诺,乙方不承担由此引起的任何法律责任,甲方应自行承担全部风险和损失。
当您投资证券市场的时候,请您务必了解以下风险事项,由此带来的损失将由您本人承担!
没有只涨不跌的市场,也没有包赚不赔的投资。在您投资证券市场之时,我们郑重地提醒您,请理性管理您的个人财富,慎重考虑以下问题:
一、您是拿全部身家投入证券市场的吗?!
二、您是用养老钱、看病钱投入证券市场的吗?!
三、您是以子女教育资金投入证券市场的吗?!
四、您是拿自用住房抵押贷款或其他借款投入证券市场的吗?!
五、您是仅凭市场传言而盲目投资证券市场的吗?!
六、您了解为您提供代理服务的证券公司吗?!
“股市有风险,入市须谨慎”。
“投资证券市场,买者自负,安全第一”。
请您切记风险!!!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投资者在参与主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主板股票。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了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全部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其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主动退市或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重大违法类、财务类或者规范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主板股票,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需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以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为1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5个交易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退市后重新上市首日以及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实施盘中临时停牌机制。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下跌达到或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上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且须于当日复牌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和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避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需关注主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盘后固定价格交易及大宗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注意相关风险。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的具体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简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事项,未能详尽载明上交所主板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该项业务前,应当认真阅读信息披露公告、业务协议、产品说明书等法律文件,熟悉该项业务相关法律法规、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等,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经做好足够的风险控制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该项业务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郑重确认:已完整知晓并充分理解《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清楚知悉上交所主板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自愿自主承担参与上交所主板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投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上交所主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主板股票、存托凭证(以下统称股票)申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则的规定,本公司特向您进行如下风险揭示,请认真阅读并签署。
一、投资者在参与主板股票投资前,应当充分知悉主板股票发行、上市、交易、持续监管等相关制度安排,深入了解相关上市公司基本面情况,并根据自身财务状况、风险承受能力等,审慎考虑是否申购、交易主板股票。
二、主板上市公司可能存在有累计未弥补亏损、最近3个会计年度未能连续盈利等情形;已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未在境外上市的红筹企业、存在表决权差异安排的企业具有差异化上市标准,投资者应当关注。
三、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可能采用直接定价或者询价定价方式。采用询价定价方式的,询价对象除证券公司等专业机构投资者外,还包括符合一定条件的其他法人和组织、个人投资者。
四、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初步询价结束后,发行人预计发行后总市值不满足其在招股说明书中明确选择的市值与财务指标上市标准的,将按规定中止发行。
五、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采用询价方式的,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剔除最高报价部分后所有网下投资者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以及公募基金等六类产品剩余报价的中位数和加权平均数的孰低值的情况;可能存在发行价格超过境外市场价格或者发行价格对应市盈率超过同行业上市公司二级市场平均市盈率等情形,投资者参与申购前应当关注投资风险特别公告等与定价合理性相关的信息,注意投资风险。
六、根据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发行后总股本差异等情形,网上初始发行比例可能有所差别;根据网上投资者有效申购倍数差异,可能存在不同的网下向网上回拨比例,投资者应当关注。
七、首次公开发行主板股票时,发行人和主承销商可以采用超额配售选择权,即存在发行人增发主板股票的可能性。投资者应当关注发行公告中披露全额行使超额配售选择权拟发行证券的具体数量。
八、主板股票可能主动终止上市,也可能因触及退市情形被强制终止上市。主动终止上市以及因触及交易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不进入退市整理期,直接予以摘牌;因触及财务类、规范类或者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被终止上市的,进入退市整理期交易15个交易日后予以摘牌。投资者应当及时了解相关信息和规定,密切关注退市风险。
九、主板上市公司可能设置表决权差异安排。上市公司可能根据此项安排,存在控制权相对集中,以及因每一特别表决权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大于每一普通股份拥有的表决权数量等情形,而使普通投资者的表决权利及对公司日常经营等事务的影响力受到限制。
十、出现《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上市公司章程规定的情形时,特别表决权股份将按1:1的比例转换为普通股份。股份转换自相关情形发生时即生效,可能与相关股份转换登记时点存在差异。投资者应当及时关注上市公司相关公告,了解特别表决权股份变动事宜。
十一、主板股票的价格涨跌幅限制比例为10%,但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后的前五个交易日、重新上市首日、进入退市整理期的首日以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下不实行价格涨跌幅限制,投资者应当关注可能发生的股价波动风险。
十二、主板无价格涨跌幅限制股票竞价交易盘中交易价格较当日开盘价格首次上涨或者下跌达到或者超过30%、60%,以及出现证监会或者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的,实施盘中临时停牌,单次临时停牌时间为10分钟,停牌时间跨越14:57的,于当日14:57复牌并对已接受的申报进行复牌集合竞价,再进行收盘集合竞价。
十三、投资者应当关注股票集合竞价阶段及连续竞价阶段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相关要求,以免影响申报。申报时超过涨跌幅限制价格或者有效申报价格范围的申报为无效申报。
十四、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交易方式包括竞价交易、大宗交易以及盘后固定价格交易,不同交易方式的交易时间、申报要求、成交原则等存在差异。
十五、按照《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发行的主板股票,上市首日即可作为融资融券标的,投资者应当关注相关风险。
十六、投资者应当关注主板股票交易可能触发的异常波动和严重异常波动情形,知悉严重异常波动情形可能导致停牌核查,审慎参与相关股票交易。
十七、符合相关规定的红筹企业可以在主板上市。红筹企业在境外注册,可能采用协议控制架构,在上市标准、信息披露、分红派息、退市标准等方面可能与境内上市公司存在差异。红筹企业的股权结构、公司治理、运行规范等事项适用境外注册地公司法等法律法规的,其投资者权益保护水平总体上应不低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但可能与境内法律法规等要求为境内投资者权益提供的保护存在差异。
十八、红筹企业可以发行股票或者存托凭证并在主板上市。存托凭证由存托人签发、以境外证券为基础在中国境内发行,代表境外基础证券权益。红筹企业存托凭证持有人实际享有的权益与境外基础证券持有人的权益虽然基本相当,但并不能等同于直接持有境外基础证券。投资者应当充分知悉存托协议和相关规则内容,关注交易和持有过程中可能存在的风险。
十九、主板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或者制定新的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投资者应当及时予以关注和了解。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的所有风险,且未来有关法律法规和业务规则修订时可能不会要求投资者重新签署《风险揭示书》,投资者在参与交易前,应当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和交易所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对其他可能存在的风险因素也应当有所了解和掌握,并确信自己已做好足够的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避免因参与深交所主板股票交易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本人(机构)郑重确认:已完整知晓并充分理解《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的全部条款,清楚知悉深交所主板交易规则、操作流程,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相关要求,自愿自主承担参与深交所主板交易的全部风险和投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在本《风险揭示书》上签字,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深交所主板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尊敬的基金投资人:
基金投资在获取收益的同时存在投资风险。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提醒您,您在做出投资决策之前,请仔细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等产品法律文件和本权益须知及风险揭示书,保证知晓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交易相关费用明细,充分认识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和产品特性,认真考虑基金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根据自身的投资目的、投资期限、投资经验、资产状况等因素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在了解产品情况及销售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理性判断并谨慎做出投资决策。为了保护您的合法权益,请在投资基金前认真阅读以下内容:
一、基金的基本知识
(一)什么是基金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通过发售基金份额,将众多投资人的资金集中起来,形成独立财产,由基金托管人托管,基金管理人管理,以投资组合的方法进行证券投资的一种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集合投资方式。
(二)基金与股票、债券、储蓄存款等其他金融工具的区别
1、反映的经济关系不同。基金是信托关系,是一种受益凭证,投资人购买基金份额后
成为基金受益人,基金管理人只是替投资人管理资金,并不承担投资损失风险;股票是所有权关系,是一种所有权凭证,投资人购买后成为该公司股东;债券是债券债权债务关系,是一种债权凭证,投资人购买后成为该公司债权人;银行储蓄存款表现为银行的负债,是一种信用凭证,银行对存款者负有法定的保本付息责任。
2、所筹资金的投向不同。基金是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股票是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债券是直接投资工具,主要投向实业领域;银行储蓄存款是间接投资工具,银行负责资金用途和投向。
3、投资收益与风险大小不同。基金投资于众多有价证券,能有效分散风险,风险相对适中,收益相对稳健;股票价格波动性大,高风险、高收益;债券价格波动较股票小,低风险、低收益;银行储蓄存款利率相对固定,损失本金的可能性小,投资比较安全。
4、收益来源不同。基金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股利收入、资本利得;股票的收益来源于股利收入、资本利得;债券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资本利得;银行储蓄存款的收益来源于利息收入。
5、投资渠道不同。基金通过基金管理公司及银行、证券公司等代销机构购买;股票通过证券公司购买;债券通过债券发行机构、证券公司及银行等代销机构购买;银行储蓄存款通过银行、信用社、邮政储蓄银行购买。
(三)基金的分类
1、依据运作方式的不同,可分为封闭式基金与开放式基金。
封闭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在基金合同期限内固定不变,基金份额可以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所交易,但基金份额持有人不得申请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开放式基金是指基金份额不固定,基金份额可以在基金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场所进行申购和赎回的一种基金运作方式。
2、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可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对基金类别的分类标准,(1)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股票的为股票基金;(2)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债券的为债券基金;(3)仅投资于货币市场工具的为货币市场基金;(4)80%以上的基金资产投资于其他基金份额的,为基金中基金;(5)投资于股票、债券和货币市场工具或其他基金份额,并且股票投资、债券投资基金投资的比例不符合前述第(1)项、第(2)项、第(4)项规定的为混合基金。这些基金类别按收益和风险由高到低的排列顺序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即股票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高,货币市场基金的风险和收益最低。基金中的基金风险依据所投资的基金品种的不同而体现不同的风险收益特征。
3、特殊类型基金
(1)避险策略基金。是指通过一定的避险投资策略进行运作,同时引入相关保障机制,以在避险策略周期到期时,力求避免基金份额持有人投资本金出现亏损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2)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ETF)与ETF联接基金。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通常又被称为交易所交易基金(ExchangeTradedFunds,简称“ETF”),是一种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基金份额可变的一种开放式基金。它结合了开放式基金和封闭式基金的运作特点,其份额可以在二级市场买卖,也可以申购、赎回。但是,由于它的申购是用一篮子成份券换取基金份额,赎回也是换回一篮子成份券而非现金。为方便未参与二级市场交易的投资人,就诞生了“ETF联接基金”,这种基金将90%以上的资产投资于目标ETF,采用开放式运作方式并在场外申购或赎回。
(3)上市开放式基金(ListedOpen-end
edFunds,简称“LOF”)。是一种既可以在场外市场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又可以在交易所(场内市场)进行基金份额交易、申购或赎回的开放式基金。
(4)QDII基金(QualifiedDomesticIn
stitutionalInvestors,简称“QDII”)。它是指在一国境内设立,经该国有关部门批准从事境外证券市场的股票、债券等有价证券投资的基金。它为国内投资人参与国际市场投资提供了便利。
(5)养老基金。养老目标基金是指以追求养老资产的长期稳健增值为目的,鼓励投资人长期持有,采用成熟的资产配置策略,合理控制投资组合波动风险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6)公开募集不动产投资信托基金(简称“REITs”)是指依法向社会投资人公开募集资金形成基金财产,通过不动产资产支持证券等特殊目的载体持有不动产项目,由基金管理人等主动管理运营上述不动产项目,并将产生的绝大部分收益分配给投资人的标准化金融产品。
(四)基金评级
基金评级是依据一定标准对基金产品进行分析从而做出优劣评价。投资人在投资基金时,可以适当参考基金评级结果,但切不可把基金评级作为选择基金的唯一依据。此外,基金评级是对基金管理人过往的业绩表现做出评价,并不代表基金未来长期业绩的表现。
(五)基金费用
基金费用一般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在基金销售过程中发生的由基金投资人自己承担的费用,主要包括认购费、申购费、赎回费和基金转换费。这些费用一般直接在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或转换时收取。其中申购费可在投资人购买基金时收取,即前端申购费;也可在投资人卖出基金时收取,即后端申购费,其费率一般按持有期限递减。另一类是在基金管理过程中发生的费用,主要包括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等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约定的费用,这些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基金管理人可以从基金财产中计提一定的销售服务费,专门用于基金的销售和对基金持有人的服务。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第46条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享基金财产收益;
(二)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三)依法转让或申请赎回其持有的基金份额;
(四)按照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或者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五)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事项行使表决权;
(六)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服务机构损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依法提起诉讼;
(七)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权利。
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查阅或者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非公开募集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对涉及自身利益的情况,有权查阅基金的财务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三、基金投资风险提示
(一)基金是一种长期投资工具,其主要功能是分散投资,降低投资单一证券所带来的个别风险。基金不同于银行储蓄和债券等能够提供固定收益预期的金融工具,投资人购买基金,既可能按其持有份额分享基金投资所产生的收益,也可能承担基金投资所带来的损失。
(二)依据投资对象的不同,基金分为股票基金、混合基金、债券基金、货币市场基金、基金中基金、商品基金等不同类型,投资不同类型的基金将获得不同的收益预期,也将承
担不同程度的风险。一般来说,基金的收益预期越高,投资人承担的风险也越大。
(三)基金在投资运作过程中可能面临各种风险,既包括市场风险,也包括基金自身的管理风险、技术风险和合规风险等。巨额赎回风险是开放式基金所特有的一种风险,即当单个开放日基金的净赎回申请超过基金总份额的一定比例(开放式基金为百分之十,定期开放基金为百分之二十,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产品除外)时,投资人将可能无法及时赎回申请的全部基金份额,或投资人赎回的款项可能延缓支付。
(四)投资人应当充分了解基金定期定额投资和零存整取等储蓄方式的区别。定期定额投资是引导投资人进行长期投资、平均投资成本的一种简单易行的投资方式,但并不能规避基金投资所固有的风险,不能保证投资人获得收益,也不是替代储蓄的等效理财方式。
(五)特殊类型产品风险揭示:
1、如果购买的产品为养老目标基金,产品“养老”的名称不代表收益保障或其他任何形式的收益承诺,产品不保本,可能发生亏损。请仔细阅读专门风险揭示书,确认了解产品特征。
2、如果购买的产品为货币市场基金,购买货币市场基金并不等于将资金作为存款存放在银行或者存款类金融机构,基金管理人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3、如果购买的产品为避险策略基金,请了解保障机制的具体安排。避险策略基金引入保障机制并不必然确保投资人投资本金的安全,基金份额持有人在极端情况下仍然存在本金损失的风险;同时,请了解在避险策略期间赎回、转换转出的基金份额是否可以获得差额补足保障。
4、如果购买的产品投资于境外证券,除了需要承担与境内证券投资基金类似的市场波动风险等一般投资风险之外,该基金还面临汇率风险等境外证券市场投资所面临的特别投资风险。
5、如果购买的产品以定期开放方式运作或者基金合同约定了基金份额最短持有期限,在封闭期或者最短持有期限内,投资人将面临因不能赎回或卖出基金份额而出现的流动性约束。
(六)基金管理人承诺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不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基金的过往业绩及其净值高低并不预示其未来业绩表现,基金管理人管理的其他基金的业绩并不构成对基金业绩表现的保证。本公司提醒投资人基金投资的“买者自负”原则,在做出投资决策后,基金运营状况与基金净值变化引致的投资风险,由投资人自行负担。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基金销售机构及相关机构不对基金投资收益做出任何承诺或保证。
(七)本公司将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评估,并基于基金投资人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将适当的产品或者服务销售或提供给适合的投资人。基金投资人应当在了解产品或者服务的情况、听取本公司适当性意见的基础上,根据自身能力审慎决策,独立承担投资风险。本公司的适当性匹配意见不表明其对产品或者服务的风险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者保证。
四、服务内容与收费方式
本公司向基金投资人提供以下服务:
(一)对基金投资人的风险承受能力进行调查和评价,基于投资人的不同风险承受能力以及产品或者服务的不同风险等级等因素,提出明确的适当性匹配意见;
(二)基金销售业务,包括基金(资金)账户开户、基金申(认)购、基金赎回、基金转换、定额定投、修改基金分红方式等。本公司根据每只基金的发行公告及基金管理公司发布的其他相关公告收取相应的申(认)购、赎回费和转换费;
(三)基金网上交易服务;
(四)基金投资咨询服务;
(五)电话咨询服务;
(六)基金知识普及和风险教育。
本公司将通过短信、微信公众号、自助委托系统站内信等方式并择其一推送投资人基金保有情况信息、投资人认购、申购、赎回等相关信息。
本公司将按照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做好有关信息传递工作,在自助委托系统上向投资人及时提供对其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
五、基金交易业务流程
基金投资人可按照如下流程在本公司办理基金投资的相关业务:
(一)资金账户开立。投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等相关材料通过非现场开户方式或到本公司营业网点办理资金账户开户业务。
(二)开放式基金账户开立。投资人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通过非现场开户方式或到本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账户开户业务。
(三)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赎回。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认)购申请时,需在资金账户中存入足够的现金,填写基金认购申请表进行基金的申(认)购。投资人办理开放式基金赎回申请时,应确保账户中有足够的基金份额,开立的资金账户正常,填写赎回申请进行基金赎回。投资人除了亲自到本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外,还可通过本公司自助委托系统办理开放式基金申(认)购、赎回业务。
(四)开放式基金的转换、分红方式设置。投资人可通过本公司营业网点柜台或自助委托系统办理基金转换、分红方式设置业务。
(五)开放式基金转托管。投资人可持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到本公司营业网点办理开放式基金转托管业务。
六、销售人员禁止行为
本公司规定销售人员推荐或销售产品时不得从事下列“禁止行为”:
(一)不得以明示、暗示或其他任何方式承诺收益、本金不受损失或者限定损失金额、比例。如不得使用“安全”、“保证”、“承诺”、“保本”、“有保障”、“高收益”、“无风险”、“坐享财富增长”、“安心享受成长”、“尽享牛市”等可能使投资人认为没有风险或者忽视风险的表述;
(二)不得预测投资业绩,或者宣传预期收益率、目标收益率、基准收益率等类似表述;
(三)不得向投资人推荐或销售本公司手机交易软件或电脑交易软件上公示产品之外的其他任何产品;
(四)不得通过提供多人拼凑、资金借贷等方式使不合格投资人变成合格投资人;
(五)不得私自提供银行账户收取投资人购买产品的资金;
(六)监管部门及本公司规定的其他禁止行为。
投资人应知晓销售人员从事上述“禁止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一旦发现销售人员存在上述“禁止行为”,可立即向本公司举报(举报电话:95329)。如果销售人员在推荐或销售产品时存在上述“禁止行为”,投资人仍继续购买相关产品的,若后续因购买该产品而遭受任何损失,则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七、投诉处理和联系方式
(一)基金投资人可以通过拨打本公司客服中心电话或以书信、电子邮件等方式,对营业网点所提供的服务提出建议或投诉。对于T日受理的投诉,原则上T+3工作日内给予回复。(T日是指本公司受理投资人申请的工作日)
(二)基金投资人也可通过书信、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向中国证监会各地派出机构和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投诉。联系方式如下:
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
网址:http://www.csrc.gov.cn/shenzh
en/
联系电话:12386(中国证监会热线)、0755-83263315(深圳证监局投诉咨询热线)
来信、来访地址:深圳市福田区笋岗西路体育大厦东座深圳证监局
邮编:518028
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
网址:www.amac.org.cn
来信、来访地址:北京市西城区月坛大厦A座25层
邮编:100033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
网址:www.sipf.com.cn
联系电话:010-66580678
投资者热线:12386
地址:北京西城区金融大街5号新盛大厦B座22层
邮编:100033
(三)基金投资人与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之间,因基金合同而产生的或与基金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如经协商或调解不能解决的,基金投资人可提交基金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根据当时有效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地点为基金合同约定的地点。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当事人均有约束力。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及约定申请募集,并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许可注册。基金的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和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已通过中国证监会基金电子披露网站和基金管理人网站进行了公开披露。中国证监会对基金的注册,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投资价值、市场前景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基金没有风险。
投资人在投资基金前应认真阅读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产品资料概要、客户维护费揭示书以及风险揭示书等产品法律文件,选择与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相适应的基金。本公司和基金管理人承诺投资人利益优先,以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态度为投资人提供服务,但不能保证基金一定盈利,也不能保证基金的最低收益。投资人可登录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网站(https://www.amac.org.cn)查询基金销售机构公示名录和基金从业人员信息公示名录,核实本公司基金销售资格和基金从业人员资质。
基金销售机构名称: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永湖
网址:www.zszq.com
客服中心电话:95329
地址:深圳市南山区粤海街道海珠社区芳芷一路13号舜远金融大厦1栋23层
邮编:518063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债券市场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规则,本公司特向您揭示债券市场交易风险,请您认真阅读并在充分知悉债券投资的各项风险,考虑自身风险承受能力后独立作出是否予以签署的决定。
一、总则:债券投资具有信用风险、市场风险、流动性风险、政策风险、技术风险及其他各类风险。
本《债券市场交易风险揭示书》所指债券是指在上海/深圳/北京证券交易所债券市场上市交易、挂牌转让的债券。参与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还需签署可转换公司债券投资风险揭示书。
二、投资者适当性: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投资损失后的损失计提、核销等承担损失方式以及内部制度(若为机构),审慎决定参与债券交易。
三、信用风险:债券发行人无法按期还本付息的风险。如果投资者购买或持有资信评级较低的信用债,将面临显著的信用风险。发行人存在资信评级下调、发生严重影响偿债能力的重大事件等可能性,发行人未来偿债能力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
四、市场风险
由于经济因素、政策因素、市场环境或供求关系等因素导致的债券价格波动,导致收益水平变化,产生的风险。
五、流动性风险:受市场交易量、交易规则等因素影响,导致投资者在一定时期内无法以合理价格买入或卖出债券,从而遭受损失的风险。
六、政策风险:由于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交易所规则的变化、修改等原因,可能会对投资者的交易产生不利影响,包括参与债券交易范围、权限的变化,甚至可能给投资者造成经济损失。对于因交易所制定、修改业务规则或者根据业务规则履行自律监管职责等造成的损失,交易所不承担责任。
七、技术风险:由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可能导致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无法全部成交。
对于无法控制和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造成的损失,本公司不承担责任。
八、不可抗力风险:因出现火灾、地震、瘟疫、社会动乱等不能预见、避免或克服的不可抗力情形给投资者造成的风险。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债券市场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债券市场交易前,应认真阅读债券上市说明书以及交易所相关业务规则,并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债券市场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债券市场交易风险揭示书》,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债券市场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尊敬的投资者:
为了使您充分了解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以下简称“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相关风险,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和业务规则,本公司特向您告知并揭示如下信息及风险,请您务必认真阅读本风险揭示书、《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等与通用回购逆回购相关的法律文件内容,充分了解通用回购逆回购的风险收益特征和服务特性,认真考虑通用回购逆回购存在的各项风险因素,并充分考虑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理性判断是否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谨慎作出投资决策。
一、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交易是指资金融入方将符合要求的债券申报质押,以相应折算率计算出的质押券价值为融资额度进行质押融资,交易双方约定在回购期满后返还资金同时解除债券质押的交易。出质债券并融入资金的交易方为正回购方,融出资金的交易方为逆回购方。本风险揭示书中的通用回购逆回购指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中的逆回购。
二、投资者应当根据自身的财务状况、投资的资金来源、实际需求、风险承受能力,审慎决策是否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
三、受经济形势、政策调整、市场环境、供求关系等因素影响,通用回购逆回购收益率可能出现波动,可能使投资者产生投资风险。
四、逆回购方在交易期间需融出资金,该部分资金在回购到期前将被占用,无法提前支取或使用,可能影响投资者的资金流动性安排。
五、若出现临时停市等情形导致交收延迟,有可能导致投资者无法如期融出资金或获得偿还资金,投资者应当知晓并关注可能由此造成的流动性风险和经济损失。
六、通用回购逆回购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交易所业务规则可能根据市场情况进行修改,投资者应当予以关注和了解。
七、由于交易撮合、清算交收、行情揭示及银证转账是通过电子通讯技术和电脑技术来实现的,这些技术存在被网络黑客和计算机病毒攻击的可能,同时电子通讯技术、电脑技术和相关软件具有存在缺陷或不兼容的可能,这些风险可能给投资者带来损失或者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及时到账。
由于证券交易场所主机和本公司主机客观上存在时间差,若投资者的委托时间早于或晚于证券交易场所服务器时间,将会产生不利于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成交或不成交的风险。
八、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技术故障或证券交易场所认定的其他异常情况,导致部分或全部证券交易不能进行的,证券交易所可以决定单独或同时采取暂缓进入交收、技术性停牌或临时停市等措施。诸如地震、台风、火灾、水灾、战争、疫情、社会动乱等不可抗力因素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瘫痪;本公司和银行无法控制或不可预测的系统故障、设备故障、通讯故障、电力故障等也可能导致证券交易系统或银证转账系统非正常运行甚至瘫痪,这些都会使投资者的证券交易委托无法成交或者无法全部成交,或者导致银证转账资金不能即时到账,投资者将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和不便。
本风险揭示书的揭示事项仅为列举性质,未能详尽列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所有风险。投资者在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前,做好风险评估与财务安排,确定自身有足够的风险承受能力,避免因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而遭受难以承受的损失。
声明:
本人(机构)确认已知晓并理解《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了解通用回购逆回购的业务规则和流程,具有相应的风险承受能力,符合适当性管理要求,自愿承担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特别提示:投资者签署本《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即表明投资者已经理解并愿意自行承担参与通用回购逆回购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人(本机构)郑重承诺如下:
1、本人(本机构)承诺具有相应合法的证券投资主体资格,不存在任何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颁布的规范性文件及交易规则禁止或限制投资证券市场的情形。
2、本人(本机构)承诺提供的所有证件、资料均真实、全面、有效、合法,并且保证资金来源合法。
3、本人(本机构)承诺自觉遵守与证券市场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全国股转公司交易规则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的各项业务规定,以及所在证券公司的相关规章制度,并且自觉配合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北京证券交易所、全国股转公司、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和所在证券公司的规范证券市场行为。
4、本人(本机构)承诺在进行证券投资之前已经对证券交易规则、证券交易惯例、证券交易知识、所投资的证券产品有一定的了解,并完全知悉证券投资过程中可能蕴含的亏损风险与盈利机会。
5、本人(本机构)承诺在开户过程中已充分接受中山证券工作人员对本人(本机构)进行的投资者教育,并经中山证券工作人员告知,本人(本机构)已知悉并清楚理解相关风险揭示书、业务规则及合同等相关文件,清楚认识委托投资存在的市场风险、管理风险、流动性风险和其它风险,并承诺自行承担风险和损失。
6、本人(本机构)承诺已充分理解“投资责任自负”的含义,本人(本机构)知晓并确认:本人(本机构)进行的所有证券投资既存在盈利的可能,同时也存在亏损的可能,无论证券投资的结果是盈利或亏损均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
7、本人(本机构)知悉并确认中山证券对工作人员有下列禁止性规定:
(1)不得私下接受投资者委托买卖证券,也不得为投资者委托他人买卖证券提供便利。
(2)不得违规替投资者办理证券交易业务、资金存取或划转等。
(3)不得对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收益或者赔偿投资者买卖证券的损失作出承诺,也不得与客户约定分享投资收益。
(4)不得为投资者的融资提供中介、担保或者其他便利。
(5)不得为投资者出借证券账户提供中介或其他便利。
(6)不得代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
(7)不得私自提供银行账户收取投资者证券交易资金或服务费用。
本人(本机构)承诺:1.知晓中山证券对工作人员有上述禁止性规定,且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不属于职务行为。2.不将证券账户、资金账户的密码告知中山证券工作人员;不将证券账户交由中山证券工作人员操作;不要求、不配合中山证券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性规定的行为。如果本人(本机构)要求或配合工作人员从事上述禁止性规定,或者违反上述其他承诺,导致本人(本机构)遭受损失的,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8、本人(本机构)承诺不违规向他人出借本人(本机构)的账户,如果本人(本机构)违反上述其他承诺,导致本人(本机构)遭受损失的,由本人(本机构)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人(本机构)已详细阅读、理解并同意本《投资者承诺函》的各项内容,上述承诺为本人(本机构)的真实意思表示。
甲方:
乙方:中山证券有限责任公司
序号
协议内容
1
客户须知
2
投资者信息收集使用协议
3
人脸识别服务协议
4
电子签名约定书
5
证券公司客户账户开户协议
6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
7
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
8
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补充协议之异常交易行为)
9
指定交易协议书
10
上海证券交易所个人投资者行为指引
11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委托协议
12
关于附带证券投资顾问服务的特别约定
13
风险警示书
14
上海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15
深圳证券交易所主板投资风险揭示书
16
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人权益须知及风险揭示书
17
债券市场交易风险揭示书
18
债券通用质押式回购逆回购交易风险揭示书
19
投资者承诺函
20
协议签署情况确认书
本人/本机构已认真阅读并完全理解《客户须知》及《证券交易委托风险揭示书》等文件的各项内容,愿意承担证券市场的各种风险。(请抄写以上内容)
郑重声明:
1.中山证券已充分向本人(本机构)提示和说明上述协议及风险揭示书等文件的全部内容,本人(本机构)知晓全部风险因素,自愿自主承担投资风险和损失。本人(本机构)已认真、全面阅读并充分理解所有文件内容,特别是责任限制、责任免除等特殊条款,同意签署上述文件。本人(本机构)将严格遵守国家证券市场相关法律法规与业务规则,独立承担法律责任,并自愿遵守《投资者承诺函》中的各项承诺。本人(本机构)同意按照上述文件约定的权利义务,与中山证券建立合同关系。
2.本人(本机构)的上述声明为真实意思表示。本人(本机构)在此表上的签署或在乙方系统确认即代表上述相关协议的签署,其法律效力等同于在该协议书原文上签字。
3.本协议可通过电子或纸质方式签署。纸质签署自双方签字或盖章生效;电子签署时,甲方通过电子签名或系统点击确认即视为签署,协议随即生效,其效力等同于纸质签署,无须另行签署纸质协议,甲方不得以乙方未签章为由主张协议无效。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温馨提醒您:不得利用证券经营机构通道进行非法代客交易,远离非法证券活动,提高对不法行为的识别能力,确保自身财产的安全。
甲方签章: 乙方盖章:
经办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