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度12.4普法宣传系列(二)——内幕交易专题篇

        			

1基本知识

1.1              什么是内幕交易?

内幕交易,是指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从事相关期货交易的行为。

1.2              什么是内幕信息?

1.2.1 证券市场内幕信息

证券市场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该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具有价格敏感性和未公开性是衡量信息是否构成内幕信息的主要标准。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上市公司以下信息在未公开之前均属于内幕信息: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三分之一以上监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股东大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三)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四)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十五)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十七)上市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十八)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1.2.2 期货市场内幕信息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市场内幕信息是指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产生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以及其他相关部门制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可能发生重大影响的政策,期货交易所做出的可能对期货交易价格发生重大影响的决定,期货交易所会员、客户的资金和交易动向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期货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1.3              哪些人属于证券、期货交易的内幕人?

1.3.1 证券交易的内幕人

证券交易的内幕人分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及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四类。

1.3.1.1 内幕信息知情人

内幕信息知情人泛指上市公司或期货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企业、中介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监管机构、行业协会和行政审批部门由于工作性质或所任职务,知悉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包括:

(一)发行人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发行人控股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以及由于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进行管理的其他人员;

(六)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而规定的“其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知情人”还包括:

1、发行人、上市公司;

2、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其他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3、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

4、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5、证券法第七十四条以及本项所规定的自然人的配偶。

1.3.1.2 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规定,属于上述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自然人的父母、子女以及其他因亲属关系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人。

1.3.1.3 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

中国证监会根据《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七)项授权规定,利用骗取、套取、偷听、监听或者私下交易等非法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属于证券交易内幕人,包括利用窃取、骗取、套取、偷听、利诱、刺探或者私下交易等手段,以及违反所任职单位关于信息管理和使用的规定而获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

1.3.1.4 通过其他途径获取内幕信息的

证券市场参与者比较多,情况比较复杂,法律不可能对所有的内幕人员都作出明确的列举。因此,为避免和减少管理上的漏洞,在立法技术上设了一个兜底条款。如果有证据表明有关人员获取了内幕信息,也可认定为证券交易内幕人。

1.3.2 期货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是指由于其管理地位、监督地位或者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得内幕信息的人员,包括:期货交易所的管理人员以及其他由于任职可获取内幕信息的从业人员,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以及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人员。

1.4              什么是证券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

一项证券交易行为是否构成内幕交易,需要具备三个条件:第一,行为主体为内幕人;第二,相关信息为内幕信息;第三,行为人在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内买卖相关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

根据中国证监会相关规定,从内幕信息开始形成之日起,至内幕信息公开或者该信息对证券的交易价格不再有显著影响时止,为内幕信息的价格敏感期。

1.5              内幕交易的主要方式有哪些?

1.5.1 证券内幕交易方式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证券内幕交易行为方式分为三类:

1.5.1.1 买入或者卖出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即内幕人员直接或借他人证券账户买入或者卖出相关证券的行为。该类内幕交易不以行为人获利或避免损失的主观意图作为认定的必要条件。也就是说,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相关证券无论是否获利或形成损失,均属于违法行为,均应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1.5.1.2 泄露内幕信息。泄露是指行为人将处于保密状态的内幕信息公开化或向特定对象透露。泄露内幕信息者只要客观上实施该行为,不论其行为的动机属故意或过失,都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5.1.3 建议他人买卖证券。内幕人员并没有直接向他人讲述内幕信息的内容,而是向他人提出买卖与内幕信息相关的证券的建议。建议行为是一种促使他人进行相关证券交易的行为,被建议者或者根本没有交易证券的意图,或者没有交易该种证券的意图,或者在交易量和交易价格上不确定,行为人的建议起到鼓励、推动和指导的作用。

1.5.2 期货内幕交易方式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相关规定,期货内幕交易方式包括:

1.5.2.1 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

1.5.2.2 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

1.6              从事内幕交易应当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

1.6.1 证券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1.6.1.1 行政责任

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由证券监管部门认定和实施处罚,主要处罚措施是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1.6.1.2 民事责任

根据《证券法》、《侵权责任法》相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内幕交易行为主体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1.6.1.3 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1.6.2 期货内幕交易法律责任

1.6.2.1 行政责任

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条例》第七十三条规定,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1.6.2.2 刑事责任

从事期货内幕交易构成犯罪的,其刑事责任与上述证券内幕交易刑事责任一致。

1.6.2.3 民事责任

目前,《期货交易管理条例》尚未对期货内幕交易民事责任作出规定,但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民法通则》的基本原则,如果有证据表明从事期货内幕交易的人员侵犯了他人合法权益的,也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1.7              内幕交易犯罪的立案追诉标准如何确定?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内幕交易行为满足下列标准的,公安机关应予立案追诉:

1、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3、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4、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

5、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法律法规

 

2.1              刑事法律及司法解释

2.1.1 《刑法修正案(七)》(节录)

第一百八十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公开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2.1.2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节录)

第三十五条  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单位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单位,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从事与该内幕信息有关的期货交易,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明示、暗示他人从事上述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四)多次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的;

(五)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2.2              证券法律、行政法规、法规性文件

2.2.1 《证券法》(节录)

第七十六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证券或泄露该信息或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

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收购上市公司的股份,本法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二条  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公开前,买卖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持有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三万元的,处以三万元以上六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2.2 《证券投资基金法》(节录)

第五十九条  基金财产不得用于下列投资活动:

……(七)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及其他不正当的证券交易活动

第九十一条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有本法第五十九条第七项规定行为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处罚外,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暂停或者取消基金从业资格,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给基金财产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2.3 《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节录)

第七十二条  内幕人员和以不正当手段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泄露内幕信息、根据内幕信息买卖股票或者向他人提出买卖股票的建议的,根据不同情况,没收非法获取的股票和其他非法所得,并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八十一条 (十四)款“内幕人员”是指任何由于持有发行人的股票,或者在发行人或者与发行人有密切联系的企业中担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由于其会员地位、管理地位、监督地位和职业地位,或者作为雇员、专业顾问履行职务,能够接触或者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员。

第八十一条 (十五)款“内幕信息”是指有关发行人、证券经营机构、有收购意图的法人、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证券业自律性管理组织以及与其有密切联系的人员所知悉的尚未公开的可能影响股票市场价格的重大信息。

2.2.4 《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节录)

第四十三条  证券公司从事证券自营业务,不得有下列行为:

……(三)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操纵证券市场;

2.2.5 期货交易管理条例》(节录)

第三条 从事期货交易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禁止欺诈、内幕交易和操纵期货交易价格等违法行为。

第七十三条 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或者非法获取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在对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利用内幕信息从事期货交易,或者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期货交易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满10万元的,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从事内幕交易的,还应当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

国务院期货监督管理机构、期货交易所和期货保证金安全存管监控机构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2.2.6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证监会等部门关于依法打击和防控资本市场内幕交易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55号)

内幕交易是指上市公司高管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和行政审批部门等方面的知情人员,利用工作之便,在公司并购、业绩增长等重大信息公布之前,泄露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谋取私利的行为。这种行为严重违反了法律法规,损害投资者和上市公司合法权益。

内幕信息,是指上市公司经营、财务、分配、投融资、并购重组、重要人事变动等对证券价格有重大影响但尚未正式公开的信息。加强内幕信息管理是防控内幕交易的重要环节,对从源头上遏制内幕交易具有重要意义。各地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完善内幕信息登记管理制度,提高防控工作的制度化、规范化水平。

证券监督管理部门要切实负起监管责任,对涉嫌内幕交易的行为,要及时立案稽查,从快做出行政处罚;对涉嫌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对已立案稽查的上市公司,要暂停其再融资、并购重组等行政许可;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中介机构及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采取行政措施,暂停或取消其业务资格。公安机关在接到依法移送的案件后,要及时立案侦查。各级监察机关、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据职责分工,对泄露内幕信息或从事内幕交易的国家工作人员、国有(控股)企业工作人员进行严肃处理。

2.3              部门规章

2.3.1 《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号)(节录)

第八十一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工作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泄露或利用内幕信息,不得以任何方式从证券交易所的会员、上市公司获取利益。

第一百条  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所会员、上市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直接责任人和与直接责任人有直接利益关系者因此而形成的非法获利或者避损,由证监会予以没收并处以相当于非法获利或者避损金额13倍的罚款。

2.3.2 《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40号)(节录)

第四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五十五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非法获取、提供、传播上市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利用所获取的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六十六条  任何机构和个人泄露上市公司内幕信息,或者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及其衍生产品,中国证监会按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零二条处罚。

2.3.3 中国证监会《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及相关各方行为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7]128号)(节录)

第三条  对于正在筹划中的可能影响公司股价的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交易对手方及其关联方和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主要负责人),聘请的专业机构和经办人员,参与制订、论证、审批等相关环节的有关机构和人员,以及提供咨询服务、由于业务往来知悉或可能知悉该事项的相关机构和人员等(以下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在相关事项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在上市公司股价敏感重大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2.3.4 《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53号)(节录)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施重大资产重组,有关各方必须及时、公平地披露或者提供信息,保证所披露或者提供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所知悉的重大资产重组信息在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利用重大资产重组信息从事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违法活动。

第三十七条  上市公司筹划、实施重大资产重组,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公平地向所有投资者披露可能对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相关信息(以下简称股价敏感信息),不得有选择性地向特定对象提前泄露。

第三十九条  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重大资产重组的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交易对方及其关联方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主要负责人,交易各方聘请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参与重大资产重组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相关机构和人员,以及因直系亲属关系、提供服务和业务往来等知悉或者可能知悉股价敏感信息的其他相关机构和人员,在重大资产重组的股价敏感信息依法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禁止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

第四十条  上市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事项,应当详细记载筹划过程中每一具体环节的进展情况,包括商议相关方案、形成相关意向、签署相关协议或者意向书的具体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商议和决议内容等,制作书面的交易进程备忘录并予以妥当保存。参与每一具体环节的所有人员应当即时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

上市公司预计筹划中的重大资产重组事项难以保密或者已经泄露的,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直至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相关信息。停牌期间,上市公司应当至少每周发布一次事件进展情况公告。

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因重大资产重组的市场传闻发生异常波动时,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向证券交易所申请停牌,核实有无影响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的重组事项并予以澄清,不得以相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为由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五十五条  任何知悉重大资产重组信息的人员在相关信息依法公开前,泄露该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相关上市公司证券、利用重大资产重组散布虚假信息、操纵证券市场或者进行欺诈活动的,依照《证券法》第二百零二条、第二百零三条、第二百零七条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2.4              证券交易所自律规则

2.4.1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节录)

第二章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4.2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节录)

第二章2.5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3.典型案例

3.1              董正青、董德伟等内幕交易案

3.1.1 案件事实

董正青自20036月至20076月一直担任广发证券总裁,从20062月开始广发证券董事会即已授权董正青领导的经营班子负责借壳上市工作,董正青自此一直主持借壳上市工作,并参与了决定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董正青在其提交的辞职申请中亦自认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2006510,广发证券出台《广发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借壳上市方案》被法院认定为本案内幕信息形成时间。董正青在内幕信息形成以后、公开之前,将其泄露给其弟董德伟,并多次要求董德伟购买延边公路股票。在2006510200665(即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价格敏感期),董德伟利用其控制的多个他人账户买入延边公路股票5366732股,共计盈利2284万余元。被告人赵书亚于2006511致电董正青询问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信息,之后赵书亚买卖延边公路股票。

3.1.2 违法后果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董正青主持并参与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上市工作,属于内幕信息知情人员。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在该内幕信息公开之前,向董德伟、赵书亚泄露该内幕信息,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董德伟、赵书亚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入、卖出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做出终审判决:广发证券原总裁董正青被判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决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万元;其弟董德伟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500万元;赵书亚被判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万元。

3.1.3 法律点评

本案被告董正青作为广发证券的总裁,参与了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从酝酿、讨论、研究到确定的全部过程,是借壳上市工作的主要领导者、决策者、推动者和参与者,属于“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参与方及其有关人员”。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形成以后、公开之前,将其泄露董德伟、赵书亚,情节严重,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被告董德伟、赵书亚通过向董正青询问等方式非法获取广发证券借壳延边公路的内幕信息后,在该内幕信息公开前,买卖延边公路股票,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

3.2              黄光裕内幕交易案

3.2.1 案件事实

黄光裕作为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关村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董事,于20074月至20085月间,分别在中关村上市公司与北京鹏泰投资有限公司(由被告经营管理)的资产置换项目、中关村上市公司拟收购北京鹏润地产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鹏润地产)全部股权项目中,决定并指使他人购入“中关村”股票累计2.01亿余股,成交额达14.15亿余元,涉嫌内幕交易。20079月至11月间,黄光裕直接或通过北京恒益祥商业咨询有限公司将人民币8亿元转入深圳市盛丰源实业有限公司等单位,并通过郑晓微等人私自兑换港币8.22亿元偿还其赌债,涉嫌非法经营。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和鹏润地产的主管人员,指使同案被告许钟民于2006年至2008年间,分别向相怀珠、孙海、梁丛林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提出违法请托并给予款、物共计400余万元,涉嫌单位行贿。此外,同案被告杜鹃涉嫌于20077月至20085月间接受黄光裕指令,协助管理79个股票账户进行“中关村”股票的内幕交易操作。同案被告许钟民涉嫌于20077月至20085月间,接受黄光裕指令调拨资金开立内幕交易所用股票账户,并将中关村上市公司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原公安部经济犯罪侦查局副局长兼北京直属总队总队长的相怀珠及其妻子李善娟。

3.2.2 违法后果

2010422,国美原董事局主席黄光裕案在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开庭,检方指控他的罪名有非法经营罪、单位行贿罪、内幕交易罪。

518,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以黄光裕犯非法经营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并处没收个人部分财产人民币2亿元;以犯内幕交易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九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以犯单位行贿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二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6亿元,没收个人财产人民币2亿元。法院以内幕交易罪判处黄光裕妻子杜鹃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亿元。以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判处北京中关村科技发展(控股)股份有限公司原董事长许钟民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以单位行贿罪判处许钟民有期徒刑一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亿元。国美公司、北京鹏润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也因单位行贿罪分别被判处罚金人民币500万元与120万元。

其后,有关人员不服判决提起上诉。830,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黄光裕案进行了二审宣判。黄光裕三罪并罚被判十四年以及罚没8亿元人民币的判决维持不变;其妻子杜鹃被改判缓刑,即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期三年,并当庭释放。

3.2.3 法律点评

本案被告黄光裕作为上市公司中关村的实际控制人、董事,属于《证券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的知情人中的“发行人的董事”、第二款规定的知情人中的“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决定并指使他人购入“中关村”股票,数额巨大,情节严重,构成内幕交易罪。

被告杜鹃接受黄光裕指令,协助管理79个股票账户进行“中关村”股票的内幕交易操作,构成内幕交易罪。

被告许钟民接受黄光裕指令调拨资金开立内幕交易所用股票账户,并将中关村拟重组的内幕信息泄露给他人,构成内幕交易罪和泄露内幕信息罪。

3.3              刘宝春内幕交易案

3.3.1 案件事实

2009420,高淳陶瓷股票在开盘后不到6分钟涨停;421,高淳陶瓷公告称公司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并于当日停牌;522复牌后,公司股价连续10个交易日涨停,股价也从停牌前的8.13元拉到21.07元,股价涨幅达到159%。在连续暴涨中,根据交易数据显示,52225日、26日连续三个交易日名列高淳陶瓷卖出金额前两名的营业部均为南京当地营业部。刘宝春作为南京市经委主任,是操作高淳陶瓷重组的关键人物之一。20092月至4月间,刘宝春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十四研究所及其下属企业国睿集团有限公司与高淳县人民政府洽谈重组高淳陶瓷,在涉及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在南京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任职的妻子陈巧玲。陈巧玲在自己办公室的个人电脑上通过网上委托交易等方式,以其侄子的账户在关键时点低买高卖高淳陶瓷股票,获取高额非法收益。据证监会调查认定,在内幕信息价格敏感期间,陈巧玲分6次买入高淳陶瓷60.39万股,从522624将高淳陶瓷股票全部卖出,非法获利738.34万元。

3.3.2 违法后果

20099月,刘宝春及陈巧玲因涉嫌高淳陶瓷股票内幕交易,被警方刑事拘留。20091229,南京市十四届人大常务会议免去刘宝春南京市经委主任和江苏省十一届人大代表职务。20101230,南通市中级人民法院对刘宝春内幕交易案作出一审判决,以内幕交易罪判处刘宝春有期徒刑5年,并没收其700多万元非法所得。这是全国首起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因内幕交易被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

3.3.3法律点评

本案被告刘宝春作为南京市经委主任,代表南京市经委,参与洽谈高淳陶瓷重组事宜,属于国家机关人员“因履行工作职责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其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高淳陶瓷公告正在筹划重大资产重组的信息尚未公开前,将该信息告知其妻子,由后者买卖高淳陶瓷股票,获取高额收益,构成内幕交易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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